受限制的廣告可讓發布商有限度地放送廣告,且會停止收集、分享及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個人化廣告。請注意:
- 使用者的行動作業系統在正常運作期間,仍會快取或安裝廣告放送技術 (我們的 SDK 程式碼),也依然會將廣告素材傳送給裝置 (在某些情況中則是在裝置上快取廣告素材)。系統放送基本廣告的過程中仍會使用 IP 位址等資料。
- 只有在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時,我們才會為了協助防範詐欺和濫用行為,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Google 不會要求發布商就這類用途取得同意聲明。
如果發布商採用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同意聲明架構,則當使用者不同意目的 1,系統會嘗試放送符合資格的受限制廣告。此外,發布商也能以手動方式傳送信號 (請參閱「導入」一節),則不論使用者身在何處,Google 也同樣會嘗試放送符合資格的受限制廣告。
本機 ID 使用情形
受限制的廣告會停用所有的個人化機制,以及需要使用本機 ID 的功能,因此有些功能不適用於受限制的廣告。
廣告需求相關資格條件
受限制的廣告支援 AdMob 刊登序列中介服務。如果系統偵測到受限制廣告的信號,AdMob 就不會放送廣告活動。只有發布商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時,才能接收程式輔助廣告需求並放送廣告活動。
支援受限制廣告的廣告空間,可以使用程式輔助出價功能。放送受限制的廣告時,發布商可以啟用這個放送模式,接收內容相關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並啟用來自廣告活動、Authorized Buyers 和 SDK 出價的廣告需求,以及 Google 廣告需求。
如果發布商決定使用這個新的放送模式,Google 會針對已取得和未取得同意聲明的流量,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程式輔助廣告需求的啟用 (並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 時機如下:(1) 無經認證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CMP);(2) 廣告請求已啟用受限制的廣告;(3) 使用者拒絕就歐洲互動廣告協會 (IAB Europe)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 (TCF) 的目的 1 提供同意聲明,而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中出現任何其他法規要求受限制廣告必須包含的信號。
請注意,如果沒有同意聲明管理平台,發布商仍須遵守《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的所有相關條款 (包括有義務明確指出各方可能收集、接收或運用使用者個人資料,並提供顯眼且易於取得的資訊,讓使用者瞭解各方對使用者個人資料的使用情形)。
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是選用功能。發布商須依法為自己用於收集同意聲明的工具負責 (包括有關在線上廣告中如何使用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的同意聲明)。發布商應與法務團隊合作,依據相關法規和適用的法規遵循指南,判斷是否要使用這項功能。
如果發布商不希望在未經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請在 AdMob 使用者介面中停用這項功能。
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預設為啟用,但隨時可以停用。如要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請完成下列步驟:
- 前往 https://admob.google.com 登入 AdMob 帳戶。
- 依序前往「設定」「帳戶資訊」。
- 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如要為受限制的廣告啟用程式輔助出價 (如果先前已停用),請完成下列步驟:
- 前往 https://admob.google.com 登入 AdMob 帳戶。
- 依序前往「設定」「帳戶資訊」。
- 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廣告素材相關資格條件
中介服務
針對中介服務,如果使用者利用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工具啟用非個人化廣告,系統不會對廣告素材進行任何處置;這項政策也適用於透過中介服務放送的受限制廣告素材。根據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規定,所有的廣告素材原則上都符合資格,但我們會採用與預訂交易相似的做法,確認沒有任何廣告技術供應商和其他程式輔助廣告需求來源違反 Google 政策,並且可基於至少一項法律依據合法地處理資料。
Implementation
目前沒有新的使用者介面控制項可導入受限制的廣告。發布商可以指明是否應套用受限制廣告適用的處理方式。 如果發布商使用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系統會以 Cookie 或包含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中的 ID 同意聲明信號 (目的 1) 做為廣告放送依據。倘若未徵得使用者對目的 1 的同意聲明,但已針對目的 2、7、9 和 10 獲得使用者同意或可顧及正當利益,系統會送出受限制廣告的請求。必須在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上採行的行動
凡是採用「隱私權與訊息」的發布商,都可以使用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建立及傳送同意授權訊息。
如果發布商使用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其他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簡稱 CMP),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即可放送受限制的廣告,因為既有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就有必要的相關信號,可以正確選用放送模式。如果 Google 是廣告技術供應商,而且符合下列條件,系統會放送受限制的廣告:
- 未就目的 1 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
- 已就目的 2、7、9 和 10 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或可顧及正當利益
自訂同意授權工具必須詢問使用者是否願意授權使用 Cookie;如果使用者拒絕授權,則應使用新的 API 針對未使用 ID 的廣告放送行為傳送信號。
發布商可用的廣告放送模式如下:
廣告放送模式 | 個人化廣告 | 非個人化廣告 | 受限制的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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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輔助 | 非程式輔助 | |||
無效流量與詐騙防護功能 | ||||
來自 Google 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 | ||||
來自第三方買家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