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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產品共用第一方目標對象名單

第一方目標對象名單是運用您從自家應用程式、網站和遊戲中收集的資料建立而成。雖然這些資料屬於您所有,但只有在某些適用情況下,Google 才允許將目標對象名單 (或「區隔」) 在產品間移動。此外,某些 Google 產品包含 Google 專屬資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不支援將區隔從某項產品移到另一項產品。舉例來說,Google Ads 再行銷名單可與 Display & Video 360 廣告客戶共用。

如果 Display & Video 360 廣告客戶已連結至 Campaign Manager 360 廣告客戶,且後者已連結至 Search Ads 360 廣告客戶,Search Ads 360 的目標對象名單即可與 Display & Video 360 廣告客戶共用。瞭解詳情

雖然相關政策允許多項不同產品共用區隔,但由於技術或產品方面的限制,目前某些產品無法共用區隔。如要瞭解詳情,請參閱下方的目標對象名單共用方式

允許的做法

  1. 如果同一家公司使用任兩項 Google 產品,只要技術層面許可,這兩項產品就可以共用第一方區隔 (無法在產品間共用特定 ID 即屬於技術限制)。可彼此共用區隔的產品包括 Google Ad Manager、Google Ads、Display & Video 360、Campaign Manager 360、Google Analytics (分析) 360 等。
  2. 客戶可與代理商共用第一方名單,前提是雙方公司在媒體交易中屬於同一種身分 (亦即「買方」或「賣方」)。代理商代表廣告客戶執行動作屬於獲核准的適用情況。
  3. 買方可以透過 Google 平台共用第一方區隔,但須在明確表示同意的前提下。
  4. 賣方可以透過 Google 平台共用第一方區隔,但須在明確表示同意的前提下。
  5. 如果是不屬於買方也不屬於賣方的公司,則可以透過指定的平台提供目標對象資料的授權。

目標對象名單的共用方式

以下列出可進一步說明共用規則的一些範例:

從公司 從產品 到公司 到產品 是否允許共用?
廣告客戶 A Display & Video 360 廣告客戶 A (買方) Display & Video 360 是 (#1、#5)
廣告客戶 A Google Ads 廣告客戶 A (買方) Display & Video 360 是 (#1)
網站 A (發佈商 A 的子網站) Google Ad Manager 網站 B (發佈商 A 的子網站) Display & Video 360 是 (#1)
瞭解詳情
發布商 A (買方) Campaign Manager 360 發布商 B Authorized Buyers 否 (#3、#4)
發布商 A (買方) Display & Video 360 發佈商 A Google Ad Manager 是 (#1)
瞭解詳情
廣告客戶 A Google Analytics 360 廣告客戶 A Display & Video 360 是 (#1)
瞭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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