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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产品共享第一方受众群体名单

第一方受众群体名单是基于您从自己的应用、网站和游戏中收集的数据构建而成。虽然此类数据是您自己的,但 Google 仅支持某些在我们的产品之间移动受众群体名单(或“细分受众群”)的使用情形。此外,某些 Google 产品包含 Google 专有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系统可能会不支持将某个细分受众群从一个产品移到另一个产品中。例如,可以与 Display & Video 360 广告客户共享 Google Ads 再营销名单。

可以与符合以下条件的 Display & Video 360 广告客户共享 Search Ads 360 受众群体名单:已关联 Campaign Manager 360 广告客户,且后者关联到了 Search Ads 360 广告客户。了解详情

虽然政策允许在各种不同产品之间共享细分受众群,但目前由于存在技术限制或产品限制,您尚无法在某些产品之间进行实际共享。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中的如何共享受众群体名单部分。

允许在哪些情况下进行共享

  1. 如果同一家公司使用任意两种 Google 产品,那么只要技术允许,该公司就可以在这两种产品之间共享自己的第一方细分受众群。(技术限制示例:可能无法在产品之间共享指定的标识符)。其中包括在 Google Ad Manager、Google Ads、Display & Video 360、Campaign Manager 360、Google Analytics 360 和其他产品之间共享。
  2. 如果客户代理机构这两家公司都是以相应媒体交易的同一方(“买方”或“卖方”)的身份运营,客户便可与代理机构共享第一方名单。代表广告客户的代理机构即是获得批准的用例。
  3. 买方只有在获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某个 Google 平台共享第一方细分受众群。
  4. 卖方只有在获得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某个 Google 平台共享第一方细分受众群。
  5. 不是以买方卖方身份运营的公司可通过指定的平台向受众群体数据授予许可。

如何共享受众群体名单

我们不妨通过一些示例来进一步说明共享规则:

源公司 源产品 目标公司 目标产品 是否允许共享?
广告客户 A Display & Video 360 广告客户 A(买方) Display & Video 360 支持(#1、#5)
广告客户 A Google Ads 广告客户 A(买方) Display & Video 360 是 (#1)
网站 A(发布商 A 的子网站) Google Ad Manager 网站 B(发布商 A 的子网站) Display & Video 360 支持 (#1)
了解详情
发布商 A(买方) Campaign Manager 360 发布商 B Authorized Buyers 否(#3、#4)
发布商 A(买方) Display & Video 360 发布商 A Google Ad Manager 支持 (#1)
了解详情
广告客户 A Google Analytics 360 广告客户 A Display & Video 360 支持 (#1)
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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