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的廣告可讓發布商有限度地放送廣告,且會停止收集、分享及使用個人資料提供個人化廣告。請注意:
- 瀏覽器的 Trust Token API 可用於防範詐欺和濫用行為。Google 不會要求發布商就這類用途取得同意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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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的瀏覽器和行動作業系統在正常運作期間,仍會快取或安裝廣告放送技術 (我們的 JavaScript 代碼和/或 SDK 程式碼),也依然會將廣告素材傳送給裝置 (在某些情況中則是在裝置上快取廣告素材)。系統在放送基本廣告的過程中仍會使用 IP 位址等資料。
如果發布商採用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同意聲明架構,則當使用者不同意目的 1,系統會嘗試放送符合資格的受限制廣告。此外,發布商也能以手動方式傳送信號 (請參閱「導入」一節),則不論使用者身在何處,Google 也同樣會嘗試放送符合資格的受限制廣告。
Cookie 和本機 ID 使用情形
受限制的廣告會停用所有的個人化機制,以及需要使用本機 ID 的功能,因此有些功能不適用於受限制的廣告。
廣告需求相關資格條件
受限制的廣告適用於 Ad Manager 網站、應用程式和影片廣告的預訂及中介服務。預訂及相關廣告素材連結的是非程式輔助委刊項,當中包括「包版」和「包量」這兩種保證委刊項,以及「聯播網」、「大量」、「價格優先」和「內部」這四種無保證委刊項。只有發布商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時,才能接收程式輔助廣告需求。
支援受限制廣告的廣告空間,可以使用程式輔助出價功能。放送受限制的廣告時,發布商可以啟用這個放送模式,接收內容相關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並啟用來自 Authorized Buyers、公開出價和 SDK 出價的廣告需求,以及 Google 廣告需求。
如果發布商決定使用這個放送模式,Google 會針對已取得和未取得同意聲明的流量,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程式輔助廣告需求的啟用 (並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 時機如下:(1) 無經認證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CMP);(2) 廣告請求已啟用受限制的廣告;(3) 使用者拒絕就歐洲互動廣告協會 (IAB Europe)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 (TCF) 的目的 1 提供同意聲明,而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中出現任何其他法規要求受限制廣告必須包含的信號。
請注意,如果沒有同意聲明管理平台,發布商仍須遵守《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的所有相關條款 (包括有義務明確指出各方可能收集、接收或運用使用者個人資料,並提供顯眼且易於取得的資訊,讓使用者瞭解各方對使用者個人資料的使用情形)。
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是選用功能。發布商須依法為自己用於收集同意聲明的工具負責 (包括有關在線上廣告中如何使用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的同意聲明)。發布商應與法務團隊合作,依據相關法規和適用的法規遵循指南,判斷是否要使用這項功能。
如果發布商不希望在未經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偵測無效流量專用的 Cookie 和本機儲存空間,請在 Ad Manager 使用者介面中停用這項功能。
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預設為啟用,但隨時可以停用。如要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請完成下列步驟:
- 登入 Google Ad Manager。
- 依序前往「管理」「通用設定」「聯播網設定」。
- 停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 捲動到頁面底部,按一下「儲存」。
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如要為受限制的廣告啟用程式輔助出價 (如果先前已停用),請完成下列步驟:
- 登入 Google Ad Manager。
- 依序前往「管理」「通用設定」「聯播網設定」。
- 啟用「程式輔助受限制的廣告」。
- 捲動到頁面底部,按一下「儲存」。
廣告素材相關資格條件
預訂
如果發布商使用「檢查預訂廣告素材是否隨附使用者同意聲明」功能,則廣告素材是否符合資格會因下列情境而異:
- 如果發布商從未宣告任何廣告技術供應商,且 Google 也未偵測到與該發布商合作的任何廣告技術供應商,廣告素材就符合資格,可在觸發受限制廣告的請求時放送。
- 根據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相關規定,只有在偵測到未知的廣告技術供應商,或者是確知廣告技術供應商違反 Google 政策或缺乏架構要求的任何法律依據時,系統才會篩除廣告素材。
根據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相關規定,如果使用同意聲明巨集,則廣告素材放送時可能會將同意聲明字串傳送給第三方廣告技術供應商。第三方廣告技術供應商應遵循同意聲明信號行事 (包括是否允許使用 Cookie 或本機 ID)。
中介服務
針對中介服務,如果使用者利用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工具啟用非個人化廣告,系統不會對廣告素材進行任何處置;這項政策也適用於透過中介服務放送的受限制廣告素材。根據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規定,所有的廣告素材原則上都符合資格,但我們會採用與預訂交易相似的做法,確認沒有任何廣告技術供應商和其他程式輔助廣告需求來源違反 Google 政策,並且可基於至少一項法律依據合法地處理資料。
Implementation
目前沒有新的使用者介面控制項可導入受限制的廣告。發布商可以指明是否應套用受限制廣告適用的處理方式。- 網站專用 GPT:發布商可在廣告代碼中指定是否要明確觸發受限制廣告的請求。
- 網站和應用程式專用的 IMA SDK:發布商可在廣告代碼網址中加入
ltd=1
,明確觸發受限制廣告的請求。 - GMA SDK:發布商可以使用平台共用儲存空間中的
gad_has_consent_for_cookies
鍵,在 Android 和 iOS 上啟用受限制的廣告。
必須在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上採行的行動
凡是採用「隱私權與訊息」的發布商,都可以使用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建立及傳送同意授權訊息。
如果發布商使用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其他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簡稱 CMP),不需要採取任何行動即可放送受限制的廣告,因為既有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就有必要的相關信號,可以正確選用放送模式。如果 Google 是廣告技術供應商,而且符合下列條件,系統會放送受限制的廣告:
- 未就目的 1 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
- 已就目的 2、7、9 和 10 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或可顧及正當利益
目前只有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2 版的應用程式,才能放送受限制的廣告。如果發布商使用自訂同意授權工具,當使用者不允許發布商使用裝置 ID 時,發布商就不應該發出廣告請求。
發布商可用的廣告放送模式如下:
廣告放送模式 | 個人化廣告 | 非個人化廣告 | 受限制的廣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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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輔助 | 非程式輔助 | |||
無效流量與詐騙防護功能 | ||||
來自 Google 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 | ||||
來自第三方買家的程式輔助廣告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