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 IMA SDK 導入 Ad Exchange 需求的代碼式影片廣告解決方案的功能目前是 Beta 版,可能未開放給您的聯播網使用。如需詳細資訊,請與您的帳戶管理員聯絡。
以下是一部分的 VAST 廣告代碼網址參數。如果這些參數未整合到 IMA SDK 中,就必須用於應用程式的代碼式影片廣告解決方案。
請參閱必須用於網站的參數清單或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的參數清單。
跳至清單中的特定參數
rdid sz unviewed_position_start url w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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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數 | 詳細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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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lator
(Correla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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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_url
(內容描述網址) |
「說明網址」參數接受的變數值必須能描述網頁上播放的影片。使用 1 至 3 個段落概述網頁內容。舉例來說,您可以動態拼接預先定義區塊中
IMA SDK 不會自動設定這個參數,您必須手動設定。 使用範例網址編碼: 未編碼: 必要與否必須用於網頁、應用程式和 Ad Exchange 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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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
(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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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fp_req
(Ad Manager 架構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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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u
(廣告單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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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id
(應用程式 ID) an
(應用程式名稱) |
「應用程式 ID」和「應用程式名稱」參數接受變數值;由於大部分的程式輔助影片廣告都需要這兩個參數,這兩個參數應該用於從行動應用程式和連網電視裝置發出的請求。 IMA SDK 會自動填入這兩個參數,但您必須在非 SDK 環境 (包括直接 VAST 呼叫),或使用程式輔助存取權資料庫 (PAL)/發布商驗證廣告空間 (PAI) 時手動指定。 雖然應用程式名稱應採用使用者可理解的形式,但在 iOS 和 tvOS 中,SDK 無法存取應用程式 ID。在這些情況下,系統不會傳送 使用範例
應用程式 ID 的名稱和格式,會因應用程式商店而異。請參閱 IAB 應用程式識別指南,或常見專屬 ID 範例。 如果平台沒有應用程式商店,則 IAB 建議發布商使用以下商店 ID 格式: 必要與否這兩個都是應用程式的必要參數 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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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utput
(廣告輸出格式) |
「廣告輸出格式」參數接受常數值,但該值應設為廣告的輸出格式。 針對已為聯播網設定的預設 VAST 版本,請使用 如果您的影片播放器使用 IMA SDK,影片廣告請求的輸出參數將一律設為 使用 使用範例您聯播網的預設 VAST 設定: VAST 4: 您聯播網的預設 VMAP 設定: VMAP 1: VMAP 1,傳回 VAST 4: 必要與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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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vid
(應用程式組 ID) pvid_s
(應用程式組範圍) |
當使用者在 Android 裝置上停用個人化設定時,必須提供應用程式組 ID 值才能營利。
IMA/PAL SDK 會自動傳遞這個欄位,但未導入 SDK 的發布商必須呼叫應用程式設定的 SDK,並根據廣告請求手動傳遞這些參數。 請參閱 Android 說明文件,瞭解如何擷取應用程式組 ID。 使用範例
必要與否必須用於應用程式 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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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id
(可重設裝置 ID) |
可重設的裝置 ID 接受變數值。 針對內建應用程式 (一般網站和行動版網站不適用),SDK 會將可重設的裝置 ID (用於指定使用者) 傳入您的串流請求,使用的參數包括 幾乎所有的程式輔助影片廣告都需要這些值。
使用範例查看可重設裝置 ID 的詳細範例。 必要與否必須用於應用程式 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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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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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viewed_position_start
(延遲曝光) |
||
url
(網址) |
「網址」參數接受變數值,但該值應設為傳送請求的完整網址。這個必要值可協助買方辨識及瞭解此請求的來源脈絡。在可行範圍內,這個值應能動態填入廣告請求。 在網頁上,這是顯示影片播放器的網頁網址。如果您使用 IMA SDK,SDK 會自動設定網址值。要是播放器設定了這個值,IMA SDK 會遵循設定的值。 在應用程式 (行動裝置或連網電視) 中,這個值必須設為最能精確代表用於營利的影片或音訊廣告空間網址。舉例來說,如果使用者是在行動應用程式中觀看影片,則這個值應設為可用來在電腦上觀看該影片的對等網址。* 這個參數值必須經過編碼才能使用。 使用範例
* 針對應用程式,如果無法將這個參數設為網址變數值,建議設為下列模式: 必要與否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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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a
(為什麼會顯示這則廣告) |
「為什麼會顯示這則廣告?」參數接受常數值,此值可用來辨別影片播放器是否支援顯示廣告徽章。如果未傳送 使用 IMA SDK 時,系統會自動支援廣告徽章功能。如果不使用 IMA SDK,影片播放器就必須導入 VAST 如果發布商不會顯示 AdChoices 圖示 (如 VAST 回應所提供),則必須傳送 如果 AdChoices 圖示 (如 VAST 回應所提供) 將顯示在隨播廣告上,或以其他方式投放給使用者,音訊廣告請求可能會傳送 如果流量來自歐洲經濟區,含有 廣告必須符合在歐洲經濟區 (EEA) 放送廣告的適用法律規定,包括使用者檢舉非法內容的機制。發布商必須使用適當的表單,將任何非法內容的檢舉情況告知 Google。 使用範例支援:
不支援: 規定必須用於 Ad Exchange 建議用於程式輔助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