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商的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作業

歐洲互動廣告局 (IAB Europe) 與互動廣告局科技實驗室 (IAB Tech Lab) 和共同成員公司攜手開發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已拍板定案,Google 現已全面支援「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Google 不要求採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本文將說明發布商在選擇採用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時,應銘記在心的一些重要導入詳情。

身為發布商,您不是非得要使用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還是可以繼續透過其他做法來遵守我們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

如果發布商要整合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必須在自家網站或應用程式中導入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用來建立 TC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字串,並傳送給 Google 的廣告代碼和 SDK 使用。

一般指南

如果您已在自家網站或應用程式中導入已註冊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那麼您不必重新設定,Ad Manager 就會自動開始使用來自該平台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您在已註冊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中的任何廠商選項設定,都將覆寫您在歐盟使用者同意聲明控制項中的廣告技術供應商選項設定,包括歐盟使用者同意聲明控制項中,向所有歐洲經濟區使用者放送非個人化廣告的設定。

如果您在廣告請求中設定了非個人化廣告,我們會一併考量這項設定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的同意聲明,並套用最嚴格的設定。

  • 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廣告代碼:發布商不必調整設定,GPT、GPT 回傳式曝光、AdSense 和 Ad Exchange 廣告代碼就會自動與 IAB 同意聲明管理平台通訊,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轉傳給 Ad Manager。IMA SDK 和 Mobile Ads SDK 會自動取得、剖析及遵照本機儲存空間中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當 Ad Manager 發布商使用無標記請求來取代廣告代碼,以請求廣告伺服器中投放的原始廣告素材程式碼時,網頁上並沒有能與 CMP API 互動的廣告代碼。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仰賴發布商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規格定義的網址參數,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送給我們。為了傳送字串,發布商需要手動傳遞下列信號:gdpr={0,1}gdpr_consent={tc string}。您也可以選擇傳遞 addtl_consent={ac string}
    Ad  Manager 只會在收到有效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後,才會請求廣告。
  • 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程式輔助廣告素材:發布商不必調整設定,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就會自動傳遞給 Google 的程式輔助管道。
  • 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非程式輔助廣告素材:請與您的廣告素材供應商合作,確認是否需要調整廣告素材的其他設定,以確保廣告素材正確使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Ad Manager 支援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巨集 (${GDPR}${GDPR_CONSENT_XXXX}${ADDTL_CONSENT}),以便您視需求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手動傳遞給其他廣告素材廠商。進一步瞭解「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和預訂方式
  • 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中介服務合作夥伴: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將放在裝置本機儲存空間 (iOS 為 NSUserDefaults、Android 為 SharedPreferences),並在透過中介服務刊登序列請求呼叫字串時,讓所有中介服務合作夥伴都能取得、剖析及遵照字串。

需求:個人化廣告和非個人化廣告

我們的協同合作守則反映了 Google 的現行政策規定,特別是 Google《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以及禁止指紋識別政策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Google 的政策仍然有效,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發布商應審查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選擇的合作廠商註冊設定。如果 Google 是發布商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中的廠商,則應特別適用下列規定。

放送個人化廣告的規定

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Google 就會放送個人化廣告:

  • 使用者同意 Google:
    •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 (目的 3)
    • 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 (目的 4)
  • Google 有下列正當利益的考量 (或在發布商將同意聲明管理平台設為透過發布商限制來針對 Google 取得同意聲明的情況下,已取得同意聲明):
    •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
    • 進行市場研究以取得目標對象深入分析 (目的 9)
    •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放送非個人化廣告的規定

如果未符合個人化廣告的規定,那麼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條件,Google 就會放送非個人化廣告:

  • 使用者同意 Google:
    •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Google 有下列正當利益的考量 (或在發布商將同意聲明管理平台設為應取得同意聲明的情況下,已取得同意聲明):
    •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
    • 進行市場研究以取得目標對象深入分析 (目的 9)
    •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如果未符合這兩種廣告的規定,將不會放送任何廣告

我們將按照下表處理下列情況:

說明 廣告放送行為

缺少允許 Google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的同意聲明 (目的 1)

根據 Google 現有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無論是放送個人化廣告或非個人化廣告,都必須針對 Cookie 或行動 ID 取得同意聲明。如果是非個人化廣告,仍需要針對 Cookie 或行動 ID 取得同意聲明,因為非個人化廣告還是會運用 Cookie 或行動 ID 來打擊詐欺和濫用行為、施行展示頻率上限,以及提供廣告匯總報表。

如果您未取得基於目的 1 的同意聲明,但有正當利益的考量,或已取得基於目的 2、7、9 和 10 的同意聲明,Google 將嘗試放送受限制的廣告。

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的瑞士發布商可以使用 PurposeOneTreatment 旗標 (如 歐洲互動廣告協會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字串格式規格所述)。

「全域範圍」和「架構外範圍」

根據 Google 現有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您必須明確指明因您使用 Google 產品而收集、接收或使用該使用者個人資料的每一方。進一步瞭解法律依據的範圍

由於使用全域範圍時無法明確指明每一方,因此我們不支援這項功能。轉換期開始時,我們會開始讀取並針對所有廣告請求傳送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屆時我們將放送非個人化廣告,以供發布商進行調整。3 個月轉換期結束後,如果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仍指出「架構外」或「全域範圍」,我們就會停止放送廣告。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無效

無法剖析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例如缺少某些欄位)。

轉換期開始時,我們會開始讀取並針對所有廣告請求傳送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屆時我們將放送非個人化廣告,以供發布商進行調整。3 個月轉換期結束後,如果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仍無效,我們就會停止放送廣告。

廠商彈性註冊和發布商限制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能讓發布商自訂各種限制,方便發布商指明自己的偏好設定;這些偏好設定的優先順序高於適用的廠商偏好設定。發布商絕不能迫使廠商基於特定法律依據營運,或迫使廠商以違反該廠商在全球供應商清單中所註冊目的之方式營運。因此限制是逐條列出,用來限制而非擴大廠商的營運範圍。

發布商應審查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選擇的合作廠商註冊設定。如果因為 Google 按照 Google 協同合作守則要求提供「同意聲明」,導致廠商彈性註冊「正當利益」做為預設法律依據,則當發布商希望透過 Google 產品與該廠商合作時,應在同意聲明管理平台的發布商限制中,選擇針對該廠商收集同意聲明。

Google 已彈性註冊目的 2、5、6、7、9 和 10,並預設為「正當利益」。除非發布商將同意聲明管理平台設為限制 Google 基於上述目的收集同意聲明,否則 Google 即會基於同意聲明管理平台與使用者達成協議的正當利益,向使用者收集同意聲明。Google 尚未彈性註冊目的 1、3 和 4,因此一律必須基於這些目的取得同意聲明。

如果廠商已彈性註冊目的 3 和 4,營利成長選項將自動建立發布商限制,以便選擇基於這些目的收集同意聲明。

法律依據的範圍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可讓發布商選擇處理個人資料的法律依據範圍,以下列出相關選項。這項資訊是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Google 政策規定發布商選擇其中一種選項:(a) 特定服務範圍,或 (b) 特定群組範圍。

  • 特定服務範圍:法律依據只適用於發布商網站或應用程式等特定服務,法律依據在此取得及進行管理 (與 Google 合作時為「允許」)
  • 特定群組範圍:法律依據只適用於預先定義的服務群組;舉例來說,如果一或多個發布商已就其群組範圍導入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且每項數位資源均允許使用者按照該群組所採用、適用於群組中所有服務的法律依據來管理自己的選項,則法律依據適用於這些發布商的數項數位資源。所有元件數位資源均必須在提供同意聲明的階段揭露 (與 Google 合作時為「允許」)
  • 全域範圍:法律依據不僅適用於藉以取得及管理法律依據的服務,也適用於所有已就全域範圍導入同意聲明管理平台的發布商數位資源,且每項數位資源均允許使用者按照全域採用、適用於所有此等發布商數位資源的法律依據來管理自己的選項 (與 Google 合作時為「不允許」)
  • 架構外範圍 (「OOB」):未透過架構採用法律依據,因此該法律依據未反映於架構的任何信號中,也無法讓使用者在架構內管理 (與 Google 合作時為「不允許」)

如果發布商希望與 Google 合作,應選擇特定服務 (或特定群組) 範圍。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是暫時的技術規格,僅供用於搭配歐洲互動廣告局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使用,讓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清單 (GVL) 的廠商有機會提供服務。透過這份規格,對於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清單但已列入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 (ATP) 名單的公司,發布商、同意聲明管理供應商 (CMP) 和合作夥伴就能收集額外的同意聲明,搭配已導入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進一步瞭解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即時出價和公開出價

適用於所有即時出價和公開出價交易,包括程式輔助直接交易。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邏輯將套用到出價要求、出價回應和 Cookie 比對請求。

如果廠商已註冊「同意聲明」,或已基於少數廣告個人化案例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的目的 3 和 4) 註冊「未使用」,我們將允許傳送出價要求,並啟用 Cookie 比對。已基於個人化廣告目的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的目的 3 和 4) 註冊「同意聲明」,但尚未取得使用者同意聲明的廠商:

  • 不會收到出價要求。
  • 不會收到 Cookie 比對請求的回應。

此外,使用者必須已基於目的 1、目的 3 和目的 4 向 Google 提供同意聲明。

預訂

我們推出了用來支援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預訂解決方案,包括用來指定或預訂合作廠商的控制項。無論您何時選擇整合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這項解決方案都要等到 Google 開始讀取及傳遞所有廣告請求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之後,才會開始對預訂放送造成影響。我們已允許發布商預先試用新控制項,以便在這些控制項開始影響廣告放送之前就熟悉使用方式。

進一步瞭解如何在 Ad Manager 預訂廣告活動中宣告廣告素材的技術供應商

中介服務

如果您選擇採用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解決方案,請務必將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上所有的中介服務合作夥伴設為顯示,如此能確保 Google 持續呼叫中介服務刊登序列中的所有合作夥伴。

在建立中介服務刊登序列前,我們會放送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及額外同意聲明字串,判斷任一字串中是否有中介服務合作夥伴,藉以評估這些字串。

  • 如果字串中有中介服務合作夥伴,並且使用者也已提供同意聲明,或已基於正當利益考量註冊至少一個目的,我們就會在建立中介服務刊登序列時加入該中介服務合作夥伴。
  • 如果沒有中介服務合作夥伴,或者使用者已完全拒絕中介服務合作夥伴,中介服務刊登序列就不會呼叫該中介服務合作夥伴。

Cookie 比對

Google 支援 gdprgdpr_consent 欄位,以便透過內送和外寄的 Cookie 同步請求傳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同意聲明資訊。這些是選用參數。如果沒有 gdpr_consent=,我們的標準《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仍然適用。

如果 Cookie 比對請求中包含 &gdpr&gdpr_consent 參數,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條件,Ad Manager 就會同步處理 Cookie 和第三方廠商請求:

  • 使用者同意 Google:
    •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 (目的 3)
    • 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 (目的 4)
  • Google 有下列正當利益的考量 (或在發布商將同意聲明管理平台設為應取得同意聲明的情況下,已取得同意聲明):
    •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
    • 進行市場研究以取得目標對象深入分析 (目的 9)
    •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 使用者不允許廠商基於正當利益考量註冊「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目的 3)。
  • 使用者不允許廠商基於正當利益考量註冊「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目的 4)。
  • 每個廠商不是未註冊「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特殊功能 2),就是雖然已註冊特殊功能 2,但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指出使用者未選擇同意特殊功能 2。
  • 每個廠商需要註冊至少一項目的,並已針對該目的取得有效法律依據。
  • 使用者同意廠商「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目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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