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處理使用者資料 (例如向使用者收集的資料或關於使用者的資料,包括裝置資料) 的方式必須具透明度,即須披露應用程式存取、收集、使用、處理和分享使用者資料的情況,且資料使用範圍僅限已披露且符合政策的用途。請注意,使用者個人和敏感資料的處理亦受以下「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部分中的其他規定所規範。這些是適用私隱和資料保護法例規定的任何要求以外的附加 Google Play 要求。
如果應用程式包括第三方程式碼 (例如 SDK),您必須確保應用程式內使用的第三方程式碼及應用程式使用者資料相關的第三方做法遵守《Google Play 開發人員計劃政策》,包括使用和披露規定。舉例來說,您必須確保 SDK 供應商不會銷售來自應用程式的使用者個人和敏感資料。無論使用者資料是在傳送至伺服器後轉移,還是透過在應用程式中嵌入的第三方程式碼轉移,都適用此規定。
全部收合 全部展開
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識別資料、財務和付款資料、驗證資料、電話簿、聯絡人資料、裝置位置資訊、短訊和通話相關資料、健康資料、Health Connect 資料、裝置上其他應用程式庫存、麥克風、相機,以及其他裝置或使用情況的敏感資料。如果您的應用程式會處理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則您必須:
明確披露聲明和同意書要求如果應用程式存取、收集、使用或分享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時可能未符相關產品或功能使用者的合理預期 (例如,當使用者並非與應用程式互動時在背景收集資料),您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明確披露聲明:您必須就資料的存取、收集、使用和分享提供應用程式內披露聲明。應用程式內披露聲明:
同意書和執行階段權限:必須先顯示符合此政策規定的應用程式內披露聲明,才可隨即在應用程式內徵求使用者同意或執行階段權限。應用程式的同意書請求:
如應用程式依賴其他法律依據 (例如根據歐盟 GDPR 的合法權益),可未經同意處理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則必須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定,並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披露聲明,包括此政策規定的應用程式內披露聲明。 如要符合政策規定,建議您在必需提供明確披露聲明時參考下列格式範例:
如果應用程式整合的第三方程式碼 (例如 SDK) 並預設以該程式碼收集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請在收到 Google Play 要求後的 2 個星期內 (或 Google Play 指定的更長期限內) 提供充分證明,展示應用程式符合本政策的「明確披露聲明和同意要求」規定,且透過第三方程式碼存取、收集、使用或分享資料的行為亦符合規定。
請參閱這篇文章,進一步瞭解明確披露聲明和同意要求。 存取個人和敏感資料的限制除上述要求外,下表說明特定活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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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安全」部分所有開發人員必須為每款應用程式提供清晰且準確的「資料安全」部分,詳細說明收集、使用和分享使用者資料的方式。開發人員應負責確保標籤準確,並即時更新相關資訊。在適用情況下,「資料安全」部分必須與應用程式私隱權政策中的披露聲明保持一致。 請參閱這篇文章,進一步瞭解如何完成「資料安全」部分。 私隱權政策所有應用程式必須在「Play 管理中心」指定欄位發佈私隱權政策連結,及在應用程式內發佈私隱權政策連結或文字。私隱權政策連同任何應用程式內的披露聲明,必須全面披露您的應用程式存取、收集、使用和分享使用者資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資料安全」部分中披露的資料。其中必須包括:
應用程式在 Google Play 商店資訊中提及的實體 (例如開發人員、公司) 名稱必須出現在私隱權政策中,或應用程式名稱必須出現在私隱權政策中。即使應用程式不會存取任何使用者的個人和敏感資料,仍須提交私隱權政策。 請確保您的私隱權政策載於可公開存取的有效非地理圍欄網址 (而非 PDF),且不可編輯。 帳戶刪除要求 |
應用程式組合 ID 的使用方式Android 將推出支援基本用例的新 ID,例如用來分析和預防欺詐。這類 ID 的使用條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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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U.S. Privacy Shield (歐盟與美國私隱護盾)和 Swiss-U.S. Privacy Shield (瑞士與美國私隱護盾)如果您存取、使用或處理由 Google 提供的個人資料,而這些個人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且源自歐洲聯盟或瑞士 (「歐盟個人資料」),您必須:
您必須定期監控自己是否遵守這些條件。如果您在任何時候無法符合這些條件 (或如果您有重大風險無法符合這些條件),則必須立即電郵至 data-protection-office@google.com 通知我們,並立即停止處理歐盟個人資料,或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步驟恢復足夠的保護。 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起,Google 將個人資料從歐洲經濟區或英國移轉至美國時,將不再採用 EU-U.S. Privacy Shield (歐盟/美國私隱護盾) 作為依據 (瞭解詳情)。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資料,請詳閱《開發人員發行協議》第 9 節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