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互動廣告局 (IAB Europe) 與互動廣告局科技實驗室 (IAB Tech Lab) 和共同成員公司攜手開發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已拍板定案,Google 現已全面支援「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Google 不要求採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本文將說明 Google 如何與選擇採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者協同合作,並不適用於尚未採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者。
註冊前須知事項
如果您正在整合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請閱讀下方資訊,瞭解 Google 將如何根據「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以下簡稱「TC」) 字串內容,與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協同合作。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這項資訊。
為了讓說明更言簡意賅,以下將用「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這句話,涵蓋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進行協同合作的幾個層面,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針對 Google 收到的出價要求進行出價
- 將使用 Google 服務的發布商送出的出價要求傳送至出價工具
- 允許第三方廣告追蹤和第三方廣告放送
Google 政策
以下協同合作守則反映了 Google 的現行政策規定,特別是 Google《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以及禁止指紋識別政策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請注意,Google 的政策仍然有效,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目的
針對下列各項目的,TC 字串必須指明已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或顧及使用者的正當利益 (視何者適用而定),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若您使用 Cookie、行動廣告 ID 或其他本機儲存方式,並已就目的 1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在部分管轄區 (例如德國),發布商在某些情況下不得透過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CMP) 就目的 1 向使用者徵求同意聲明;但若是 TC 字串適當說明了目的 1,Google 可在這類情況下進行協同合作。不過請注意,根據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此立場可能會隨著法律變遷及規範守則變動而改變。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若您已就目的 2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並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 (目的 3 和 4)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 4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的做法,且 TC 字串指明使用者同意這兩項目的,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如果您已就上述目的註冊採用「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亦可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或 4 註冊採用「顧及正當利益」的做法:
- 且 TC 字串指明可在顧及正當利益的情況下顯示個人化廣告 (目的 3 和/或 4),Google 無法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 且 TC 字串指明一律不得顯示個人化廣告,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或 4 註冊採用「以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為法律依據」的做法:
- 要是沒有任何發布商限制,而且您以「徵求同意聲明」做為預設法律依據,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 如果有發布商限制:
- 且發布商限制規定您以「徵求同意聲明」做為行事依據,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 且發布商限制規定您以「顧及正當利益」做為行事依據,Google 無法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建立個人化內容設定檔,並選擇顯示個人化內容 (目的 5 和 6)
若您已就目的 5 和/或目的 6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
若您已就目的 7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評估內容成效 (目的 8)
若您已就目的 8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進行市場研究以取得目標對象深入分析 (目的 9)
若您已就目的 9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若您已就目的 10 註冊採用「徵求同意聲明」、「顧及正當利益」、「徵求同意聲明或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特殊目的
確保安全、杜絕詐欺及進行偵錯 (特殊目的 1)
若您已就特殊目的 1 註冊採用「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運用技術放送廣告或內容 (特殊目的 2)
若您已就特殊目的 2 註冊採用「顧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的做法,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功能
比對及合併離線資料來源 (功能 1)
若您已註冊採用功能 1,並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連結不同的裝置 (功能 2)
若您已註冊採用功能 2,並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收發自動傳送的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功能 3)
若您已註冊採用功能 3,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但要提醒您,Google 的政策禁止指紋識別 (相關例子請見「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並要求您在合作期間遵循我們的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的政策可能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Google 將積極落實相關政策,並持續開發各項技術以杜絕指紋識別。
特殊功能
使用精確的地理位置資料 (特殊功能 1)
若您已註冊採用特殊功能 1 並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使用者也按適宜的方式同意使用該項功能,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
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
若您已註冊採用特殊功能 2,Google 始得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您合作,但要提醒您,Google 的政策禁止指紋識別 (相關例子請見「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並要求您在合作期間遵循我們的政策。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的政策可能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巨集相關規定
如要採用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請在廣告素材的像素網址中加入巨集,藉此指明 TC 字串的安插位置及該將這類字串傳送至何處,並識別有哪些供應商。
如需「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註冊相關的一般說明或支援 (不涉及 Google 的整合做法),請去函 framework@iabeurope.eu 向歐洲互動廣告局 (IAB Europe) 詢問。
常見問題
範圍
哪些 Google 廣告產品會整合「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作業適用於第三方廣告空間 (非 Google 自有自營的廣告空間)。我們會透過自己的同意聲明流程,為 Google 自有自營廣告空間取得使用者的同意聲明。
將整合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產品:
- Google Ad Manager
- AdSense
- AdMob
-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針對與 Google 廣告產品搭配使用的廣告功能)
- Google 多媒體廣告 (針對已整合的資源)
- Display & Video 360 和 Campaign Manager 360 (針對已整合的資源)
- Google Authorized Buyers
- 營利成長選項
時序
Google 的全球供應商名單 (GVL) ID 為何?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什麼時候才會顯示這項資訊?
整合相關規定
Google 的註冊規定是什麼?
- Google 註冊為供應商。請參閱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全球供應商名單註冊資料庫 (.JSON 檔案),瞭解 Google 做為供應商的相關註冊規定。
- Google 針對與 Google 合作的供應商和發布商設立的規定。請參閱 Google 的供應商協同合作守則。
Google 完成整合後,發布商可否透過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繼續與尚未註冊加入全球供應商名單的供應商合作?
為何發布商必須取得「目的 3: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和「目的 4: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的同意聲明,才能放送個人化廣告?如果發布商想向使用者放送個人化廣告,但不想要為其建立個人化設定檔,該怎麼做?
- 依法使用 Cookie 或其他本機儲存空間 [目的 1];以及
- 收集、分享 [目的 3] 及使用 [目的 4] 個人資料,以便提供個人化廣告。
如果發布商決定不整合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 版,而要以現行方式將同意聲明傳送給 Google,會怎麼樣?
由於 Google 未整合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1.0 版,因此 Google 會繼續忽略第 1.0 版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視同不存在)。
合作夥伴不是非得要使用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還是可以繼續透過其他做法來符合我們的政策規定。
- 我們去年在 Ad Manager、AdSense 和 AdMob 中為發布商推出的廣告技術供應商控制項將會繼續運作。
- 在設定符合 IAB 標準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以及挑選要合作的廣告技術供應商時,IAB 的全球供應商名單和 Google 的廣告數供應商名單這兩份名單「都可以」讓透過 Google 營利的發布商選取供應商 ID,以用於任何同意聲明管理平台導入額外同意聲明。如果有供應商不在 IAB 的全球供應商名單,但已在廣告技術供應商控制項的名單上,則發布商可繼續與這些廣告技術供應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