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將在 Ad Manager、AdMob 和 AdSense 中推出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相關支援。對即時出價 (RTB) 買方 (包括 Authorized Buyers、公開出價聯播網和廣告交易平台) 而言,這次整合會影響他們是否有資格接收出價要求、贏得競價,以及接收 Cookie 比對請求的回應。
誰會受到影響?
所有 Authorized Buyers 以及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和聯播網都會受到這次整合影響,即使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亦然。
背景
我們曾在 2019 年 8 月指出,Google 的協同合作守則反映了 Google 的現行政策規定,特別是 Google《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以及禁止指紋識別政策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Google 的政策仍然有效,而且在某些內容上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導入作業包含多種複雜情境,實際適用情境取決於下列因素:
- 供應商註冊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方式
- 發布商設定
- 使用者同意聲明
下表列出供應商基於各種目的註冊加入全球供應商名單時的可用選項。如要進一步瞭解這些目的,請參閱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目的 | 供應商註冊選項 (範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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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裝置上儲存及/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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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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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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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聲明 | |
特殊功能聲明 |
彈性註冊
如果供應商選擇彈性註冊「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預設為同意聲明)」或「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預設為正當利益)」,發布商將可對該供應商採取下列應對選項:
- 採用預設值
- 指明必須取得「同意聲明」
- 指明必須有「正當利益」的考量
無論供應商選擇哪一種註冊選項,也無論發布商選擇哪一種應對方式,Google 規定所有供應商都必須取得同意聲明,做為特定目的 (如下所述) 的唯一有效法律依據。當您查看出價回應資格部分時,請務必留意這一點。
不明網域
Google 會在廣告素材中的網域層級,透過掃描找出政策與同意聲明。如果沒有網域資訊,Google 將無法確認是否有同意聲明;如果廣告素材包含「不明」網域或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名單 (歐洲經濟區或英國適用) 未列出的不明供應商,則 Google 可能會封鎖這些廣告素材。
廣告技術供應商可向 Google 註冊,或是依據認證程序指南,要求將更新內容以及新網域和子網域加入其現有註冊資訊中。
異動內容
針對整合「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會配合 IAB 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1.1 版完全移轉至第 2.0 版的時間,開始為所有廣告請求讀取及傳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在移轉日之前,有些出價要求可能會因為 Google 和發布商開始對「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進行 Beta 版測試,而含有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Google 會使用廣告請求中傳遞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並透過剖析判斷哪些用途與哪些合作夥伴有適當的法律依據,能夠處理個人資料。這次整合完成後,決定註冊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供應商如果想保有接收出價要求、贏得競價或使用 Cookie 比對服務的資格,必須按照下方各種用途相關部分的說明,取得同意聲明或指出有正當利益的考量。
出價工具和廣告交易平台無論是否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皆必須使用、剖析及正確套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所述的使用者同意聲明偏好設定,據此決定要採用哪種適當的方式回應出價要求,以及要在何時使用 Cookie 比對服務。
注意:針對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將繼續使用現行 GDPR 解決方案,詳情請參閱這篇文章。
摘要
根據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規定,出價工具必須針對目的 1、3 和 4 取得使用者同意聲明;如果供應商採用彈性法律依據註冊這些目的,一律必須取得同意聲明。無論是為了何種用途 (符合出價要求資格、符合出價回應資格、符合 Cookie 比對資格,以及在廣告素材中使用供應商像素) 或何種使用者同意聲明狀態,供應商均不得使用其他法律依據註冊目的 1、3 和 4。
對出價要求資格的影響
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出價工具如果要接收出價要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後,您必須透過這份表單提供 IAB 全球供應商名單 ID。
買方類型 | 條件 (必須符合指定情境的所有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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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zed Buyers、公開出價聯播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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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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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條件以外,如果還符合下列條件,買方將無資格接收出價要求:
買方類型 | 條件 |
---|---|
Authorized Buyer 或公開出價 (廣告交易平台和聯播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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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要進一步瞭解目的,請參閱《IAB 歐洲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政策》。
* 注意:如果買方已註冊特殊功能 2,但使用者不同意特殊功能 2,買方仍然可以接收出價要求 (假設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條件)。如果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未授權使用有效指紋識別 (除了為了「特殊目的 1:確保安全性、防範詐欺和偵錯」,亦為 Google 政策所禁止),上述情形則成立。
對出價回應的影響 (亦即對出價回應中傳回的廣告素材和供應商像素的影響)
- Ad Manager 只會將出價要求中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符合上述條件且獲得使用者同意的出價工具。如果沒有取得使用者同意,我們將不會傳送出價要求,但上述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的「未使用」用途除外。
- 買方在決定哪些供應商可以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尊重使用者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的選擇,並遵守適用的 Google 政策和「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政策。買方決定要傳回哪些廣告素材時,也應該尊重使用者的選擇。
- 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必須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符合資格的出價工具,也必須確保這些出價工具傳回的廣告素材中,列出的供應商均符合 Google 政策規定和「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指南。
為了讓出價工具符合使用者同意偏好設定,我們將在出價要求中新增一個欄位,用來傳達 IAB 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 根據 IAB 標準,適用於 OpenRTB 的
User.ext.consent
(詳情請參閱下方說明); - 適用於 Google 通訊協定/AdX 通訊協定的
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tcf_consent_string
我們將繼續使用現有欄位來表示是否適用 GDPR。
所有供應商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素材才具備放送資格:
- 每個供應商都必須向 IAB 註冊至少一個目的
- 針對目的 3 和 4,每個供應商都必須透過下列 4 種方式其中之一取得使用者同意:
注意:如果供應商選擇將目的 3 和 4 註冊為「未使用」,就不需要為這些目的取得同意聲明。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且發布商遵循預設設定,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且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正當利益」,且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對 Cookie 比對資格的影響
Google 會同時支援 &gdpr
和 &gdpr_consent
參數,以便透過內送和外寄的 Cookie 同步請求傳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同意聲明資訊 (這些是選用參數)。
如果 Cookie 比對請求中包含 &gdpr
和 &gdpr_consent
參數,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條件,Google 就會同步處理 Cookie 和第三方供應商請求:
- Google 具有同意聲明,可以:
-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 (目的 3);和
- 選取個人化廣告 (目的 4)
- Google 有下列正當利益的考量:
-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和
-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 供應商必須將目的 1 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必須已向供應商表示同意。
- 針對目的 3 和 4,每個供應商都必須透過下列 4 種方式其中之一取得使用者同意: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同意聲明」,且發布商遵循預設設定,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同意聲明」,且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或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正當利益」,且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注意:如果供應商選擇將目的 3 和 4 註冊為「未使用」,就不需要為這些目的取得同意聲明。
除了上述條件以外,如果還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供應商將無資格使用 Cookie 比對同步處理:
- 供應商已將目的 3 單單註冊為「正當利益」
- 供應商已將目的 4 單單註冊為「正當利益」
- 使用者已同意供應商使用「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且供應商已註冊特殊功能 2 (請參閱下方注意事項*)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將如何傳遞?
透過出價要求
- OpenRTB:我們將在出價要求中新增稱為 [
User.ext.consent
] 的欄位 (由 IAB 建議及標準化),其中將包含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我們仍會將字串填入 [Regs.ext.gdpr
] 欄位,指出出價要求是否適用 GDPR。 - Google 通訊協定:包含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的欄位將為 [
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tcf_consent_string
];我們仍會將字串填入 [regs_gdpr
],指出出價要求是否適用 GDPR。
透過 Cookie 比對網址
Cookie 比對服務的使用者可以將「&gdpr
」和「&gdpr_consent
」參數加入 Cookie 比對請求 (如果是由使用者啟動) 或回應 (如果是由 Google 啟動) 中,並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填入「&gdpr_consent
」中。
Google 會剖析字串來判斷使用者是否已提供適當的同意聲明,並據此做出回應。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Google 制定了一份暫時的技術規格 (稱為「額外同意聲明模式」),僅供用於搭配歐洲互動廣告局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使用,讓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名單 (GVL) 的供應商有機會提供服務。透過這份規格,對於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名單 (GVL) 但已列入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 (ATP) 名單的公司,發布商、同意聲明管理供應商 (CMP) 和合作夥伴就能收集額外的同意聲明,搭配已導入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如果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詢問使用者,是否同意使用未按照「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名單 (GVL) 的「額外供應商」,Google 將採取下列做法:
- 系統將按照上述方式傳送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 系統將使用額外資訊中的現有欄位,將額外的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 ID 傳送給「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User.ex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consented_providers
(適用於 OpenRTB);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consented_providers
(適用於 Google 通訊協定/AdX 通訊協定)
- 在獲得使用者同意的供應商的欄位中,只會包含「額外」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任何「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則是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送
注意:在下列兩種情況下,Google 會使用「consented_providers」欄位列出獲得使用者同意的供應商:
- 針對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會繼續使用這篇文章所述的現行 GDPR 解決方案。
- 針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同時為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徵求使用者同意的發布商,我們會採用上述方式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詳情請參閱 Google 的額外同意聲明模式技術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