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的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作業

Google 將在 Ad Manager、AdMob 和 AdSense 中推出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相關支援。對即時出價 (RTB) 買方 (包括 Authorized Buyers、公開出價聯播網和廣告交易平台) 而言,這次整合會影響他們是否有資格接收出價要求、贏得競價,以及接收 Cookie 比對請求的回應。

誰會受到影響?

所有 Authorized Buyers 以及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和聯播網都會受到這次整合影響,即使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亦然。

背景

我們曾在 2019 年 8 月指出,Google 的協同合作守則反映了 Google 的現行政策規定,特別是 Google《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以及禁止指紋識別政策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Google 的政策仍然有效,而且在某些情況下比「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更加嚴格。

互動廣告協會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導入作業包含多種複雜情境,實際適用情境取決於下列因素:

  • 供應商註冊互動廣告協會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方式
  • 發布商設定
  • 使用者同意聲明

下表列出供應商基於各種目的註冊加入全球供應商名單時的可用選項。如要進一步瞭解這些目的,請參閱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目的 供應商註冊選項 (範例如下)
在裝置上儲存及/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以同意聲明做為唯一的法律依據
  • 未使用

目的 2⇒10
  • 以同意聲明做為唯一的法律依據
  • 以正當利益做為唯一的法律依據
  • 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 預設為同意聲明
    • 預設為正當利益
  • 未使用

特殊目的聲明
  • 正當利益

功能聲明
特殊功能聲明

彈性註冊

如果供應商選擇彈性註冊「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預設為同意聲明)」「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預設為正當利益)」,發布商將可對該供應商採取下列應對選項:

  1. 採用預設值
  2. 指明必須取得「同意聲明」
  3. 指明必須有「正當利益」的考量

無論供應商選擇哪一種註冊選項,也無論發布商選擇哪一種應對方式,Google 規定所有供應商都必須取得同意聲明,做為特定目的 (如下所述) 的唯一有效法律依據。當您查看出價回應資格部分時,請務必留意這一點。

不明網域

Google 會在廣告素材中的網域層級,透過掃描找出政策與同意聲明。如果沒有網域資訊,Google 將無法確認是否有同意聲明;如果廣告素材包含「不明」網域或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名單 (歐洲經濟區或英國適用) 未列出的不明供應商,則 Google 可能會封鎖這些廣告素材。

廣告技術供應商可向 Google 註冊,或是依據認證程序指南,要求將更新內容以及新網域和子網域加入其現有註冊資訊中。

異動內容

針對整合「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會配合 IAB 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1.1 版完全移轉至第 2.0 版的時間,開始為所有廣告請求讀取及傳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在移轉日之前,有些出價要求可能會因為 Google 和發布商開始對「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進行 Beta 版測試,而含有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Google 會使用廣告請求中提供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並透過剖析判斷哪些用途及合作夥伴有適當的法律依據,能夠處理個人資料。這次整合完成後,決定註冊互動廣告協會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v2.0 版的供應商如果想保有接收出價要求、贏得競價或使用 Cookie 比對服務的資格,必須按照下方各種用途相關部分的說明,取得同意聲明或指出有正當利益的考量

無論出價工具和廣告交易平台是否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皆必須使用、剖析及正確套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中所述的使用者同意聲明偏好設定,據此決定回應出價要求的適當方式,以及使用 Cookie 比對服務的時機。

注意:針對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將繼續使用現行 GDPR 解決方案,詳情請參閱這篇文章

摘要

根據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規定,出價工具必須針對目的 1、3 4 取得使用者同意聲明;如果供應商採用彈性法律依據註冊這些目的,一律必須取得同意聲明。無論是為了何種用途 (符合出價要求資格、符合出價回應資格、符合 Cookie 比對資格,以及在廣告素材中使用供應商像素) 或何種使用者同意聲明狀態,供應商均不得使用其他法律依據註冊目的 1、3 和 4。

對出價要求資格的影響

請注意,如果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指明使用者尚未同意目的 1、3 和 4,則無論您是否已註冊這些目的,Google 均不會將出價要求傳遞給出價工具,但有適用豁免情形者不在此限。這項做法與我們目前對透過即時出價放送的非個人化廣告的處理方式相同。瞭解詳情

已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出價工具如果要接收出價要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註冊「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後,請透過這份表單提供互動廣告協會全球供應商清單 ID。

買方類型 條件 (必須符合指定情境的所有條件)
Authorized Buyers、公開出價聯播網
  1. 已註冊目的 1、3 和 4,並以「同意聲明」或「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做為法律依據
  2. 使用者已同意目的 1、3 和 4
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
  1. 已註冊目的 1,並以「同意聲明」做為法律依據
  2. 已註冊目的 3 和 4,並以「同意聲明」、「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或「未使用」(而非「正當利益」) 做為法律依據
  3. 使用者已同意目的 1 (如果廣告交易平台註冊目的時使用「同意聲明」或「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做為法律依據,則使用者還必須同意目的 3 和 4)

 除了上述條件以外,如果符合下列條件,買方將沒有資格 接收出價要求:

買方類型 條件
Authorized Buyer 或公開出價 (廣告交易平台和聯播網)
  1. 已註冊特殊功能 2 (「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同時使用者同意特殊功能 2 (請參閱下方注意事項*)

1 如要進一步瞭解目的,請參閱《IAB 歐洲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政策》。

* 注意:如果買方已註冊特殊功能 2,但使用者不同意特殊功能 2,買方仍然可以接收出價要求 (假設符合其他所有資格條件)。這是因為使用主動數位指紋採集無法取得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授權,Google 政策也禁止使用主動數位指紋採集 (除非符合「特殊目的 1:確保安全性、防範詐欺和偵錯」的情況)。

對出價回應的影響 (亦即出價回應中傳回的廣告素材和供應商像素)

  • Ad Manager 會將出價要求中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提供給符合上述條件且取得使用者同意的出價工具。如果未取得使用者同意,我們就不會傳送出價要求,但上述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的「未使用」用途除外。
  • 買方在決定哪些供應商可以處理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必須尊重使用者在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中的選擇,並遵守適用的 Google 政策和「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政策。買方決定要傳回哪些廣告素材時,也應該尊重使用者的選擇。
  • 公開出價廣告交易平台必須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傳遞給符合資格的出價工具,也必須確保這些出價工具傳回的廣告素材中,列出的供應商均符合 Google 政策規定和「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整合指南

為了讓出價工具符合使用者同意偏好設定,我們將在出價要求中新增一個欄位,用來傳達 IAB 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 根據 IAB 標準,適用於 OpenRTB 的 User.ext.consent (詳情請參閱下方說明);
  • 適用於 Google 通訊協定/AdX 通訊協定的 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tcf_consent_string

我們將繼續使用現有欄位來表示是否適用 GDPR。

所有供應商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素材才具備放送資格:

  1. 每個供應商都必須向 IAB 註冊至少一個目的
  2. 針對目的 3 和 4,每個供應商都必須透過下列 4 種方式其中之一取得使用者同意:
    注意:如果供應商選擇將目的 3 和 4 註冊為「未使用」,就不需要為這些目的取得同意聲明。
    1.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2.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發布商遵循預設設定,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3.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同意聲明」,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4.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彈性:預設為正當利益」,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注意:如果供應商已註冊「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則只有在使用者選擇使用「特殊功能 2」的情況下,該供應商的任何廣告素材才有資格放送。

若使用者已同意啟用特殊功能 2,且發布商合作的對象是已註冊特殊功能 2 的供應商,系統即會套用 90 天的寬限期。

在寬限期內,如果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指出使用者已同意使用特殊功能 2,Google 會與所有供應商合作,無論個別供應商是否已註冊特殊功能 2。

對 Cookie 比對資格的影響

Google 會同時支援 &gdpr&gdpr_consent 參數,以便透過內送和外寄的 Cookie 同步請求傳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同意聲明資訊 (這些是選用參數)。

如果 Cookie 比對請求中包含 &gdpr&gdpr_consent 參數,只要符合下列全部條件,Google 就會同步處理 Cookie 和第三方供應商請求:

  • Google 具有同意聲明,可以:
    •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 (目的 3);和
    • 選取個人化廣告 (目的 4)
  • Google 有下列正當利益的考量:
    • 選擇顯示基本廣告 (目的 2);
    •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和
    • 開發及改善產品 (目的 10)
  • 供應商必須將目的 1 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必須已向供應商表示同意。
  • 針對目的 3 和 4,每個供應商都必須透過下列 4 種方式其中之一取得使用者同意: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同意聲明」,且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同意聲明」,發布商遵循預設設定,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同意聲明」,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 供應商已將該目的註冊為「預設為正當利益」,發布商指明必須取得同意,同時使用者已表示同意
      注意:如果供應商選擇將目的 3 和 4 註冊為「未使用」,就不需要為這些目的取得同意聲明。

除了上述條件以外,如果還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供應商將無資格使用 Cookie 比對同步處理:

  1. 供應商已將目的 3 單單註冊為「正當利益」
  2. 供應商已將目的 4 單單註冊為「正當利益」
  3. 使用者已同意供應商使用「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供應商已註冊特殊功能 2 (請參閱下方注意事項*)

注意:如果供應商「已」註冊「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則只有在使用者同意「特殊功能 2」的情況下,該供應商的任何廣告素材才有資格使用 Cookie 比對。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將如何傳遞?

透過出價要求

  • OpenRTB:我們會在出價要求中新增名為 User.ext.consent 的欄位 (由互動廣告協會提議及制定標準),其中包含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我們仍會將字串填入 Regs.ext.gdpr 欄位,說明出價要求是否適用 GDPR。
  • Google 通訊協定:由 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tcf_consent_string 欄位包含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我們仍會將字串填入 AdSlot.gdpr,說明出價要求是否適用 GDPR。

透過 Cookie 比對網址

Cookie 比對服務的使用者可以將「&gdpr」和「&gdpr_consent」參數加入 Cookie 比對請求 (如果是由使用者啟動) 或回應 (如果是由 Google 啟動) 中,並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填入「&gdpr_consent」中。

Google 會剖析字串來判斷使用者是否已提供適當的同意聲明,並據此做出回應。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Google 制定了一份暫時的技術規格 (稱為「額外同意聲明模式」),僅供用於搭配歐洲互動廣告協會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 (TCF) 第 2.0 版」使用,讓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協會全球供應商清單 (GVL) 的供應商有機會提供服務。透過這份規格,對於尚未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協會全球供應商清單,但已列入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 (ATP) 清單的公司,發布商、同意聲明管理供應商 (CMP) 和合作夥伴就能蒐集額外的同意聲明,搭配已導入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如果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詢問使用者,是否同意使用未按照「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註冊加入歐洲互動廣告局全球供應商名單 (GVL) 的「額外供應商」,Google 將採取下列做法:

  • 系統將按照上述方式傳送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字串
  • 系統將使用額外資訊中的現有欄位,將額外的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 ID 傳送給「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
    • User.ex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consented_providers (適用於 OpenRTB);AdSlot.ConsentedProvidersSettings.consented_providers (適用於 Google 通訊協定/AdX 通訊協定)
  • 在已取得使用者同意的供應商欄位中,只會包含額外的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任何「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則是透過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傳送

注意:在下列兩種情況,Google 會使用「consented_providers」欄位傳送取得使用者同意的供應商:

  1. 針對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的發布商,我們會繼續使用這篇文章所述的現行 GDPR 解決方案。
  2. 針對導入「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同時為非「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供應商徵求使用者同意的發布商,我們會採用上述方式 (額外同意聲明模式)。

詳情請參閱 Google 的額外同意聲明模式技術規格

這對您有幫助嗎?

我們應如何改進呢?
搜尋
清除搜尋內容
關閉搜尋
主選單
11401865246111554455
true
搜尋說明中心
true
true
true
true
true
71030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