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 IAB「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第 2.0 版」與 Google 合作的廠商協同合作守則

Google 不要求廣告技術供應商採用歐洲互動廣告協會 (IAB) 的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本文將說明 Google 如何與選擇採用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的廣告技術供應商合作,文章內容不適用於尚未採用者。廣告技術供應商若選擇不採用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則須使用額外同意聲明

註冊前須知

如果您正在整合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請詳閱下方資訊,瞭解 Google 將如何根據其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 (TC) 字串,與此架構協同合作。Google 可能會不時更新這項資訊。

為提供言簡意賅的說明,以下將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涵蓋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協同合作的幾個層面,包括但不限於:

  • 針對 Google 收到的出價要求進行出價
  • 將使用 Google 服務的發布商送出的出價要求傳送至出價工具
  • 允許第三方廣告追蹤和第三方廣告放送

Google 政策

協同合作守則反映了 Google 的現行政策規定,特別是 Google《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以及禁止識別用數位指紋採集政策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請注意,我們的政策仍適用,且部分規範比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政策更加嚴格。

目的

針對下列各項目的,TC 字串必須指明已徵得使用者同意聲明,或已顧及使用者的正當利益 (視何者適用而定),Google 始得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在裝置上儲存和/或存取資訊 (目的 1)

如果您使用 Cookie、行動廣告 ID 或其他本機儲存空間,並已就目的 1 註冊「同意」,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在部分管轄區 (例如瑞士),發布商在特定狀況下不得透過 CMP 就目的 1 向使用者徵求同意聲明;但若是 TC 字串適當說明了目的 1,Google 可在這類情況下協同合作。不過請注意,根據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此立場可能會隨著法律變遷及法規遵循指南變動而改變。

使用有限資料選擇廣告 (目的 2)

若您已就目的 2 註冊「同意」、「正當利益」、「同意或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並使用設定檔選擇個人化廣告 (目的 3 和 4)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 4 註冊「同意」,且 TC 字串指明使用者同意這兩項目的,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如果您已就上述目的註冊「未使用」,Google 亦可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或 4 註冊「正當利益」:

  • 而 TC 字串指明只要顧及正當利益,即可進行廣告個人化 (目的 3 和/或 4),Google 將無法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 而 TC 字串指明一律禁止廣告個人化,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若您已就目的 3 和/或 4 註冊「以同意聲明或正當利益做為法律依據」:

  • 若無發布商限制,只要您以同意聲明做為預設法律依據,Google 即可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 如果有發布商限制:
    • 如果發布商限制規定您依據同意聲明行事,Google 將可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 如果發布商限制規定您以正當利益做為行事依據,Google 便無法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評估廣告成效 (目的 7)

若您已就目的 7 註冊「同意」、「正當利益」、「同意或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利用不同來源的統計資料或資料組合,瞭解目標對象 (目的 9)

若您已就目的 9 註冊「同意」、「正當利益」、「同意或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開發及改善服務 (目的 10)

若您已就目的 10 註冊「同意」、「正當利益」、「同意或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特殊目的

確保安全、防範及偵測詐欺行為,以及修正錯誤 (特殊目的 1)

若您已就特殊目的 1 註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放送和顯示廣告與內容 (特殊目的 2)

若您已就特殊目的 2 註冊「正當利益」或「未使用」,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功能

比對及合併其他資料來源的資料 (功能 1)

若您已註冊功能 1,且已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連結不同的裝置 (功能 2)

若您已註冊功能 2,且已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根據自動傳送的資訊識別裝置 (功能 3)

若您已註冊功能 3,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但要提醒您,Google 政策禁止識別用數位指紋採集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並要求您在合作期間遵循我們的政策。部分規範可能比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更加嚴格。

Google 將積極落實相關政策,並持續開發各項技術以杜絕數位指紋採集。

特殊功能

使用精確的地理位置資料 (特殊功能 1)

若您已註冊特殊功能 1,並向使用者提供適當的揭露聲明,使用者也適切地同意使用該項功能,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

主動掃描裝置特徵以進行識別 (特殊功能 2)

若您已註冊特殊功能 2,Google 將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您合作。但要提醒您,我們的政策禁止識別用數位指紋採集 (例如「第三方廣告放送相關規定」中的規範),並要求您在合作期間遵循我們的政策。部分規範可能比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更加嚴格。

巨集相關規定

如要採用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您必須在廣告素材的像素網址中加入並傳送巨集,指明 TC 字串在網址中的插入位置,並識別有哪些供應商。

如需註冊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相關的一般說明或支援 (不涉及 Google 的整合工作),請傳送電子郵件至 framework@iabeurope.eu 與歐洲 IAB 聯絡。

如要採用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您必須在廣告素材的像素網址中加入並傳送巨集,指明 TC 字串在網址中的插入位置,並識別有哪些供應商。

如需註冊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相關的一般說明或支援 (不涉及 Google 的整合工作),請傳送電子郵件至 framework@iabeurope.eu 與歐洲 IAB 聯絡。

常見問題

範圍

哪些 Google 廣告產品會整合「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

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的整合作業,適用於第三方廣告空間,也就是非 Google 自有自營的廣告空間。我們會透過自家的同意聲明流程,為 Google 自有自營廣告空間取得使用者的同意聲明。

整合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的產品如下:

  • Google Ad Manager
  • AdSense
  • AdMob
  •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適用於與 Google 廣告產品搭配使用的廣告功能)
  • Google 多媒體廣告 (適用於已整合的資源)
  • Display & Video 360 和 Campaign Manager 360 (適用於已整合的資源)
  • Google Authorized Buyers
  • 營利成長選項

整合規定

Google 的註冊規定是什麼?

相關規定分成兩項:
  1. Google 註冊為供應商。如要瞭解 Google 做為供應商的相關註冊規定,請參閱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全球供應商清單註冊資料庫 (.JSON 檔案)。
  2. Google 對合作供應商和發布商設立的規定。請參閱 Google 的供應商協同合作守則

發布商可以透過歐洲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與尚未註冊加入全球供應商清單的供應商合作嗎?

透過「額外同意聲明」為未列入全球供應商清單的供應商提供支援:同意聲明管理平台可以導入「額外同意聲明」這個技術規格,在同意授權訊息中加入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 (ATP)。

同意聲明管理平台必須導入這個規格,發布商才能與列於 Google 廣告技術供應商清單,但不在 IAB 全球供應商清單上的供應商合作。

為何發布商必須取得「目的 3:建立個人化廣告設定檔」和「目的 4:選擇顯示個人化廣告」的同意聲明,才能放送個人化廣告?如果發布商想向使用者放送個人化廣告,但不想為其建立個人化設定檔,該怎麼做?

根據我們對 GDPR、《電子通訊隱私指令》規定,以及歐盟第 29 條資料保護工作小組各項指引的解讀,以及與資料保護主管機關的對談內容,目前我們已就適用的法律依據歸納出結論。如要進一步瞭解處理程序的性質和範圍,包括適用的法律依據,請參閱《隱私權政策》。

Google 並未更改與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相關的同意聲明規定。使用 Google 廣告平台產品的 Google 客戶 (例如發布商和廣告主),一律須遵守 Google 的《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

如未取得「目的 3」和「目的 4」的同意聲明,Google 將無法提供個人化廣告。具體來說,如果 Google 只取得「目的 4」的同意聲明,未取得「目的 3」的同意聲明,就只能放送非個人化廣告。這些規定與我們目前的 Google 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一致,其中明述:

您必須取得使用者對以下項目的合法有效同意聲明:

  • 依法使用 Cookie 或其他本機儲存空間 [目的 1];以及
  • 收集、分享 [目的 3] 及使用 [目的 4] 個人資料,以便提供個人化廣告。

Google Ad Manager 發布商可在使用者介面中選擇是否要讓 Google 運用使用者的造訪資料,以便建立使用者興趣類別來指定廣告。即使停用這些設定,發布商和即時出價買方仍可放送個人化廣告,但發布商依然需要取得目的 3 和目的 4 的同意聲明。

AMP 是否會與 IAB 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整合?

AMP 會透過 amp-consent 元件支援資訊公開和同意聲明架構。請與您的同意聲明管理平台 (CMP) 聯絡,確認對方是否支援 AMP。

這對您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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