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Ads 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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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的內容因地點而異。Google 廣告客戶可運用「Google Ads 條款及細則搜尋工具」,尋找適用於其國家/地區的條款及細則。

印度廣告客戶:

根據印度 2021 年《資訊技術規則》(中介媒體準則與數位媒體道德規範,下稱「中介媒體與數位媒體規則」) 第 5 條的規定,Google 必須告知您,除了遵守適用的《服務條款》外,新聞和時事內容發布者也可能須依《中介媒體與數位媒體規則》第 18 條的規定,向印度政府資訊廣播部提供其 Google Ads 帳戶的詳細資料。

澳洲廣告主:

適用於澳洲客戶的《Google 廣告計畫條款》已於 2023 年 11 月 9 日變更。新版條款副本請參見下方:

廣告計畫條款

本廣告計畫條款 (下稱「條款」) 的雙方當事人為 Google Australia Pty Ltd (下稱「Google」) 以及履行本條款或以電子形式接受本條款的實體 (下稱「客戶」)。客戶參與下列 Google 廣告計畫和服務時,必須受本條款規範:(i) 基於本條款,客戶透過授予的帳戶所存取的計畫和服務,或 (ii) 引用本條款的計畫和服務 (以下合稱「計畫」)。請仔細閱讀本條款。

1 計畫。客戶授權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在 Google 或其代表關係企業或 (在適用情況下) 由第三方 (下稱「合作夥伴」) 提供的內容或資源 (以下皆稱「資源」) 上,刊登客戶的廣告內容、動態饋給資料和技術 (以下合稱「廣告」或「廣告素材」)。客戶必須對下列所有項目負起全責:(i) 廣告;(ii) 廣告投放和指定目標決策 (例如關鍵字) (下稱「指定目標」);(iii) 廣告將觀眾帶往的到達網頁 (例如到達網頁和行動應用程式),以及相對網址、路線控點和重新導向 (下稱「到達網頁」);以及 (iv) 到達網頁宣傳的服務和產品 (以下合稱「服務」)。本計畫為廣告平台,供客戶授權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使用自動化工具設定廣告格式。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也可能向客戶提供特定的自選計畫功能,協助客戶選擇或產生指定目標、廣告或到達網頁。客戶無須授權即可使用此類自選功能,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可選擇使用或不使用此類功能。但若客戶使用此類功能,則必須對指定目標、廣告和到達網頁負所有責任。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得隨時在合理情況下,基於以下理由拒絕或移除特定指定目標、廣告或到達網頁:(i) 若特定廣告、指定目標或到達網頁違反政策或本條款,或 Google 合理認定有此情事;(ii) 為遵循適用法律;(iii) 經合作夥伴要求;(iv) Google 合理認定特定廣告、指定目標或到達網頁可能對使用者、第三方或 Google 造成傷害;或 (v) 為保護 Google 的正當利益。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不斷開發和創造新技術、功能和服務,得隨時修改或取消計畫。客戶如不同意任何修訂內容,可根據第 12 節終止本條款。客戶瞭解,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得參與計畫競價以支持自家服務和產品。部分計畫功能可能標示為「Beta 版」或是不受支援或具機密性 (以下合稱「Beta 版功能」)。客戶不得揭露任何來自 Beta 版功能的資訊,亦不得透露未公開 Beta 版功能的存在或其條款。

2 政策。對於使用本計畫 (例如存取及使用本計畫帳戶、保管使用者名稱與密碼等) (下稱「使用」),客戶應自行負責。使用本計畫應遵守載於 google.com/ads/policies 的 Google 相關政策,以及 Google 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其他政策,包括合作夥伴政策以及 (如適用時) 載於 privacy.google.com/businesses/userconsentpolicy 的《Google 歐盟地區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各以其不時修訂的條款為準,以下各稱「政策」)。客戶亦授權 Google 為提供計畫 (例如:製作廣告) 而依據政策規定更改廣告。關於本計畫,Google 應遵守載於 google.com/policies/privacy 的《Google 隱私權政策》(以不時修訂的條款為準)。只要使用計畫時屬於適用範圍內的行為,Google 和客戶同意 (以適用者為準):(i) 載於 privacy.google.com/businesses/controllerterms 的《Google Ads 控管者與控管者資料保護條款》;或 (ii) 載於 privacy.google.com/businesses/processorterms 的《Google 廣告資料處理條款》(以下合稱「歐盟資料條款」)。除歐盟資料條款明文許可外,Google 不會修訂歐盟資料條款。客戶不得親自或授權任何第三方:(i) 製造自動產生、詐欺性或其他無效的曝光、查詢、點擊或轉換;(ii) 隱匿計畫要求揭露的轉換;(iii) 使用任何自動化方式、抓取形式或資料擷取技術,從任何資源存取、查詢或收集 Google 廣告相關資訊 (除非獲得 Google 明確授權);或 (iv) 意圖干擾本計畫的運作。對於根據本條款刊登於合作夥伴資源的廣告,客戶僅能將相關通訊內容傳送給 Google。

3 廣告放送。(a) 客戶不得提供含有或連結至惡意軟體、間諜軟體、垃圾軟體或任何其他惡意程式碼的廣告,或蓄意違反或規避任何計畫安全措施。(b) 客戶對廣告伺服器之使用,僅限於根據允許第三方廣告放送的計畫放送或追蹤廣告,且該廣告伺服器必須已獲 Google 授權參與本計畫。Google 將導入客戶的廣告伺服器代碼,以維持其運作。(c) 針對以「千次曝光出價」或「千次可視曝光出價」等方式計費的線上多媒體廣告曝光 (下稱「多媒體廣告」),若在月結單期間內,Google 在計畫的適用曝光次數 (下稱「曝光次數」) 較客戶第三方廣告伺服器 (下稱「第三方廣告伺服器」) 的曝光次數高出超過 10%,客戶應協助 Google 與第三方廣告伺服器進行核對。若該差異未獲得解決,則客戶必須在月結單日期後 60 日內提出請求 (下稱「請求期限」)。若 Google 經合理判定請求有效,則根據第 9(b) 節規定,Google 將向客戶核發廣告抵免額,其數額等於該月結單期間內「90% 的 Google 曝光次數減去第三方廣告伺服器曝光次數」乘以「Google 記錄的廣告活動平均千次曝光出價或千次可視曝光出價 (以適用者為準)」。客戶必須在廣告抵免額核發後的 60 天內 (下稱「使用期限」) 將抵免額使用完畢,且 Google 得暫停客戶使用該第三方廣告伺服器供應商的權限,同時針對該第三方廣告伺服器供應商暫停本節所述差異解決規定的效力。若第三方廣告伺服器會向 Google 提供廣告伺服器代碼,其指標將用於進行前述差異解決方式計算。Google 得要求第三方廣告伺服器直接向 Google 提供該差異記錄。若差異是因第三方廣告伺服器無法放送廣告所致,客戶將無法獲得抵免額。

4 測試。客戶授權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定期進行測試,包括廣告格式、指定目標、到達網頁、品質、排名、成效、價格和競價期間出價調整幅度,而這些測試可能對客戶使用計畫造成影響。為確保測試結果的時效性及有效性,同時根據第 9(b) 節之規定,客戶授權 Google 不經通知即可進行測試,亦無須補償客戶。

5 取消廣告。除政策、本計畫使用者介面或引用本條款的協議 (下稱「IO」) 另有規定外,任一方皆得在廣告競價或刊登前隨時取消廣告,但若客戶於 Google 提供的承諾日期後取消廣告 (例如預訂式廣告活動),則客戶須負擔 Google 在承諾日期前向客戶告知的任何取消費用 (除非客戶因適用計畫或本條款的重大變更而基於善意取消廣告和終止本條款),且廣告仍可能發布。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得在合理情況下依據第 5 節取消廣告:(i) 若相關廣告違反政策或本條款,或 Google 合理認定有此情事;(ii) 為遵循適用法律;(iii) 經合作夥伴要求;(iv) Google 合理認定相關廣告可能對使用者、第三方或 Google 造成傷害;或 (v) 為保護 Google 的正當利益。取消的廣告通常會於 8 個工作小時 (或政策或 IO 所述的時間) 內停止放送,而客戶仍有義務負擔因放送廣告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例如根據轉換所收取的費用)。客戶必須以下列方式取消廣告:(i) 若能在線上透過客戶帳戶的功能取消,則以該功能取消;(ii) 若無法使用線上取消功能,則向客戶的帳戶代表寄送電子郵件以通知 Google;或 (iii) 若既無法使用線上取消功能,亦無客戶帳戶代表,則寄送電子郵件至 ads-support@google.com 通知 Google (合稱「廣告取消流程」)。若客戶未提出取消,或在 Google 規定的截止日後方取消廣告,則無法免除該廣告的付款義務。Google 不受客戶提供的 IO 約束。

6 擔保、權利和義務:客戶保證:(a) 客戶擁有廣告、到達網頁和指定目標的權利,並將該權利授予 Google、其關係企業和合作夥伴,以供執行 Google 計畫 (包括客戶停止使用本計畫後的動態饋給資料),且 (b) 客戶提供的所有資訊和授權均完整無誤,並為最新資訊。客戶授權 Google 及其關係企業基於本計畫用途自動擷取和分析到達網頁,以及建立用以存取到達網頁的測試憑證。凡依據本計畫向 Google 提供任何行動電話或其他電話號碼,即表示客戶授權 Google、其關係企業及其代理人基於本計畫用途,撥打並傳送簡訊 (可能須支付標準簡訊或數據傳輸費用) 至所提供的電話號碼,包含透過自動電話撥號系統致電或傳簡訊。但 Google 不會將此權限用在基於行銷目的而進行的自動撥號或簡訊。客戶進一步授權 Google、其關係企業及其代理人基於本計畫用途,向客戶傳送電子郵件。客戶為第三方 (下稱「廣告主」) 依據本條款放送廣告時,客戶保證其有權代表該廣告主行事,並遵守本條款,本條款所稱的客戶亦適用於廣告主 (如適用)。若客戶基於任何原因,無法使廣告主受本條款約束,客戶應負責履行廣告主受本條款約束時應盡的義務。若客戶是以自己的名義使用計畫放送廣告,則就該使用行為,客戶將視為同時具備客戶和廣告主身分。客戶應以至少每月一次的頻率,向廣告主提供報表資料,在合理明顯的位置上揭露投入 Google 的絕對金額以及成效 (至少應提供該廣告主帳戶使用者的費用、點擊次數和曝光次數)。若「廣告主」提出要求,Google 得與「廣告主」分享「廣告主」的相關資訊。

7 補償。針對預訂式多媒體廣告,Google 於廣告活動結束前放送的多媒體廣告數量將達議定總數。若 Google 未能做到這一點,則根據第 9(b) 節規定,對於向 Google 支付此類多媒體廣告款項有異議的客戶,一律必須在請求期間內提出請求。若經 Google 合理確認請求屬實,將不會就未放送的多媒體廣告向客戶收取費用;或者,若客戶已付款,Google 將合理自行斟酌並根據第 9(b) 規定做出下列補償:(i) 提供廣告抵免額 (必須在使用期限內使用完畢);(ii) 在 Google 確認請求屬實的 60 天內,將多媒體廣告刊登在類似的位置上;或 (iii) 延長廣告活動期限。在 Google 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廣告抵免額可於客戶關閉其帳戶時退款。對於競價式廣告,由於 Google 無法確保廣告放送與否,因此上述補償不適用於競價式廣告。

8 付款。客戶應在 Google 指定的商業合理時間範圍內 (例如在本計畫使用者介面或 IO 上所載的時間),以 Google 核准客戶使用的付款方式 (可能會不時修改),支付因本計畫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延遲付款者將以 1.5% 月利率或法律允許的最高利率 (取兩者中較低者) 計算利息。所有收費均不包括稅金。客戶必須支付:(i) 所有稅金和其他政府機關規費;以及 (ii) 針對基於善意認定無爭議的逾期款項,Google 進行催收時產生的合理費用及法律服務費用。費用將根據適用計畫的計費條件計算 (例如以點擊次數、曝光次數或轉換率為基準)。基於善意認定無爭議的費用皆須全額付清。任一方均不得以本條款下的任何應付款項,抵扣本條款下的任何其他到期款項。Google 得隨時在合理情況下延長、修改或撤回抵免額。Google 無義務放送支出超過抵免額度的廣告。若 Google 未針對選定的指定目標或到達網頁放送廣告,則根據第 9(b) 節規定,客戶必須在請求期間內申請廣告抵免額;Google 將在合理確認請求後核發抵免額,該抵免額必須在使用期限前使用完畢。客戶瞭解,第三方可能基於遭禁止或不當之目的,製造客戶廣告的曝光次數或點擊次數。此時,根據第 9(b) 節規定,客戶必須於請求期間內申請廣告抵免額;Google 將在合理確認請求後核發抵免額,該抵免額必須在使用期限前使用完畢。在 Google 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廣告抵免額可於客戶關閉其帳戶時退款。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同時根據第 9(b) 節之規定,客戶必須於請求期間內提出請求,否則視為客戶拋棄關於計畫費用的一切請求權。

9 免責事項。(a) 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同時根據下方第 9(b) 節之規定,各當事人代表自己及其關係企業排除所有默示擔保,包括但不限於未侵權、品質符合要求、適售性和適用任何用途的擔保。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同時根據下方第 9(b) 節之規定,本計畫以及 Google、其關係企業和合作夥伴的資源皆依「現狀」提供,由客戶和廣告主自行選擇使用並承擔風險,Google、其關係企業或合作夥伴不就本計畫或計畫結果做任何保證或聲明。(b) 某些客戶所在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例如《澳洲消費者法》) 可能授予某些權利和救濟,使本條款必須納入不可排除的規定。本條款未排除此類權利、救濟及必要規定。於相關法律允許 Google 限制其營運的範圍內,Google 在此類法律下的責任限於自行選擇是否再次提供服務,或支付再次提供服務的費用。若本條款構成的合約符合《澳洲消費者法》所定義之「小型企業合約」,客戶得選擇根據第 3 節、第 7 節或第 8 節所述程序申請廣告抵免額;或由 GOOGLE 決定,自行選擇再次提供請求主體之服務或支付客戶再次使用請求主體之服務所需費用。

10 責任限制。本條款或任何 IO 之任何規定,皆不排除或限制任一方之下列責任:(I) 因任一方或其雇員、代理人或員工過失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II) 詐欺或詐欺性不實陳述或行為;(III) 載於第 11 節 (賠償) 之事項;(IV) 客戶違反第 3(A)、14(D) 或第 1 節最後一句;(V) 支付在正常履行本條款過程中積欠且應付另一方之任何款項;或 (VI) 依法不得排除或限制之任何事項。於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 (但必須遵守前一句和第 9(b) 節規定):(a) 就另一方承受或招致的下列損失,任一方或其關係企業均無須根據本條款或相關事由承擔責任 (不論基於合約關係、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過失或其他情形):(I) 利潤損失;(II) 預期儲蓄損失:(III) 商業機會的損失;(IV) 資料遺失或損壞;(V) 第三方請求造成的損失或損害;或 (VI) 間接、特殊或衍生性損失 (不論客戶接受本條款之日,雙方是否已考量該損失);(b) 根據第 10(a) 節規定,雙方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相關的任何特定事件或一系列相關事件,對另一方所負的累積責任限額以下列二者中較高的金額為準:(I) 客戶在事件 (或一系列相關事件的第一個事件) 發生當月的前三個月內向 Google 支付的金額;以及 (II) $25,000 澳幣。

11 賠償。對於因廣告、指定目標、到達網頁、服務或因客戶使用/違反本條款,所衍生或相關的任何第三方控告或法律訴訟的所有相關責任、損害、損失、成本、費用 (包括法律服務費用) 和支出,客戶應賠償 Google、其合作夥伴、代理人、關係企業和授權人 (皆稱「受償人」) 並為其辯護;但若對受償人的第三方請求或責任是由以下情形直接引起,則不在此限:(a) 該受償人的過失或不當行為;(b) 該受償人違反本條款。合作夥伴為本節的指定受益第三人。

12 條款變更。Google 得隨時對本條款進行非重大變更,但若需要對本條款進行任何重大更動,Google 會提供合理的事前通知。對條款的所有變更將發布於 google.com/ads/terms,Google 對於任何重大更動,均會進一步提供合理通知。本條款之變更不溯及既往,且將於通知後至少 30 天始生效。不過,基於法律原因所做的緊急變更將於通知時立刻生效。任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另一方終止本條款,但 (i) 未依據第 5 節取消的廣告活動及新廣告活動仍可能繼續放送並保留,且 (ii) 若繼續使用計畫,則必須受 Google 當下有效的計畫條款及細則 (請參閱 google.com/ads/terms) 所規範。在合理情況下,Google 得隨時暫停客戶參與本計畫的權利,例如發生付款爭議時、客戶疑似或確實違反政策或本條款時、基於法律理由或當 Google 認定此作為可避免對使用者、第三方或 Google 造成傷害或避免上述對象須承擔法律責任。在任何情況下,Google 均將自行合理斟酌判定條款終止後是否要放送任何客戶廣告活動。

13 爭議解決。若發生因本條款所衍生或與本條款有關的任何爭議 (下稱「爭議」),雙方應於接獲另一方所寄送書面爭議通知的 60 天內,秉持善意解決爭議。本條款未禁止任一方向具管轄權的法院尋求個別的臨時或永久救濟。

14 其他。(a) 因本條款或本計畫所衍生或相關的所有請求應以美國加州法律為準據法,但不適用加州衝突法規定,除非加州法牴觸美國聯邦法規,或美國聯邦法規優先於加州法。(b) 除了第 13 節規定外,所有因本條款或計畫所衍生或相關的請求皆應以美國加州聖塔克拉拉郡聯邦法院或州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雙方皆同意上述法院具有屬人管轄權。若適用的當地法律禁止特定爭議交由加州法院解決,則客戶得將這些爭議提交當地法院裁決。此外,若適用的當地法律禁止客戶的當地法院採用加州法律來解決這些爭議,則這些爭議將受客戶所在國家/地區、州/省或營運地點的當地適用法律規範。(c) 本條款為雙方就立約主旨的完整合意,並取代針對該主旨之任何先前約定或同時存在的約定。這並不影響任何先前針對偽造、誤導性或詐欺性陳述或不實陳述或行為應承擔的責任。(d) 對於本條款所擬議之雙方關係,客戶不得發表任何公開聲明 (依法規定或允許者除外)。(e) 所有終止或違約通知或第 13 節相關事宜通知,皆須以書面為之,並送交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 (若不知另一方是否設有法務部門,則送交另一方的主要聯絡人或檔案中記載的其他地址)。送交 Google 法務部門的通知應透過電子郵件寄至 legal-notices@google.com。向客戶發出的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書面為之,並寄送至客戶帳戶的相關電子郵件地址。向 Google 發出的所有其他通知皆須以書面為之,並送交客戶的 Google 主要聯絡人,或透過 Google 提供的其他方法傳送。一旦相關通知經書面或電子形式確認收取,即視為已送達。本項通知規定不適用於法律函狀之送達,其另受適用法律規範。(f) 除 Google 依第 12 節規定修改本條款外,本條款的任何修訂皆須經雙方同意,並須明文記載其為本條款的修訂內容。縱使任一方未行使 (或延緩行使) 本條款下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拋棄任何相關權利。若本條款有任何規定不可執行,該規定將予以廢止,而本條款的其餘規定將繼續維持完全有效。(g) 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條款的任何部分,除非受讓人為關係企業,惟須遵守以下前提:(I) 受讓人以書面形式同意受本條款約束;(II) 若受讓人違反本條款,轉讓方仍須承擔本條款規定的義務;且 (III) 轉讓方已通知另一方轉讓相關事宜。任何其他試圖移轉或轉讓的行為,概屬無效。(h) 除第 11 節明文列載者外,本條款無其他受益第三人。(i) 本條款未創設雙方的任何代理關係、合夥關係或合資關係。(j) 第 1 節 (僅限最後一句) 及第 8 至 14 節於本條款終止後仍繼續有效。(k) 對於因超出當事人可合理控制事由而造成的未履約或延遲履約情事,任一方或其關係企業均無須負責。

2023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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