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即將在 2021 年 1 月針對無法識別的業務更新編輯規定相關政策,清楚說明應用程式廣告必須在廣告素材和/或到達網頁中列明應用程式名稱及其下載來源。這項異動生效後即禁止放送下列廣告:
廣告或到達網頁未列明所宣傳產品、服務或實體的名稱
違規示例:廣告中未顯示產品/公司名稱或顯示網址;動畫廣告的最後一個靜態畫面 (動畫結束後的畫面) 未清楚呈現識別資訊 (例如產品/公司名稱、標誌或顯示網址);應用程式廣告未在廣告素材和/或到達網頁中顯示應用程式名稱和下載來源。
新版政策將自 2021 年 1 月 14 日起生效。
(發布時間:2020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