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評估服務控管者與控管者的資料保護條款

Google 評估服務客戶 (以下稱「客戶」) 一旦同意下列條款,即視同與 Google 或第三方經銷商 (視情況而定) 就透過客戶啟用「資料共用設定」之服務使用者介面提供 Google 評估服務一事達成協議 (以下稱「協議」,惟其內容可能不時修訂)。

下列 Google 評估服務控管者與控管者的資料保護條款 (以下稱「控管者條款」) 係由 Google 與「客戶」簽訂。如「協議」係由「客戶」與 Google 簽訂,則本「控管者條款」將成為「協議」之增補條款。如「協議」係由「客戶」和第三方經銷商簽訂,則本「控管者條款」構成 Google 與「客戶」之間另行簽訂之協議。

為免生疑義,提供 Google 評估服務之行為係受到「協議」規範。本「控管者條款」僅列出與「資料共用設定」有關的資料保護條款,不適用於提供 Google 評估服務之行為。

根據第 8.4 節 (不影響「處理者條款」) 的規定,本「控管者條款」將從「條款生效日期」起生效,並取代先前與其標的相關的任何適用條款。

如您代表「客戶」接受本「控管者條款」,即代表您做出以下擔保:(a) 您已獲得完整法律授權,可約束「客戶」履行本「控管者條款」;(b) 您已詳閱並瞭解本「控管者條款」;且 (c) 您已代表「客戶」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如果您不具備可約束「客戶」的法律授權,請勿接受本「控管者條款」。

如果您是經銷商,請勿接受本「控管者條款」。本「控管者條款」旨在闡明 Google 評估服務使用者與 Google 之間適用的權利和義務。

1. 簡介

本「控管者條款」反映了雙方當事人就根據「資料共用設定」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一事達成的協議。

2. 定義與闡釋

2.1

在本「控管者條款」中:

「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補充條款係指「附錄 1」中所指的補充條款,反映雙方同意就特定「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處理特定資料時所須遵守的條款。

「適用國家/地區」係指:

  • (a) 如果是依歐盟 GDPR 規定處理的資料:歐洲經濟區,或是按歐盟 GDPR 規定須採取適當資料保護措施的國家/地區或地域;
  • (b) 如果是依英國 GDPR 規定處理的資料:英國,或是按英國 GDPR 和《2018 年資料保護法》規定須採取適當資料保護措施的國家/地區或地域;和/或
  • (c) 如果是依瑞士 FDPA 規定處理的資料:瑞士,或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家/地區或地域:(i) 列於瑞士聯邦資料保護與資訊委員會發布的清單,且屬於依法須採取適當資料保護措施的州;或 (ii) 瑞士聯邦委員會按瑞士 FDPA 規定,須採取適當資料保護措施的國家/地區或地域 (以上兩項均可額外選擇採用資料保護架構)。

「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方、受某方控制,或與某方一同受控制的實體。

「替代移轉解決方案」係指《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SCC) 以外的解決方案,可依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規定合法將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國家/地區,例如確保參與在地實體能提供適當保護措施的資料保護架構。

「機密資訊」係指本《控管者條款》。

「控管者資料當事人」係指與「控管者個人資料」相關的資料當事人。

「控管者個人資料」係指某方根據資料共用設定處理的任何個人資料。

《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係指 business.safety.google/adscontrollerterms/sccs/c2c 中的條款。

「資料共用設定」係指「客戶」透過 Google 評估服務使用者介面啟用,且可讓 Google 及關係企業使用個人資料改善自家產品和服務的資料共用設定。

「EEA」係指歐洲經濟區。

「終端控管者」係指各方當事人的「控管者個人資料」最終控管者。

「歐盟 GDPR」係指歐洲議會及理事會為保護自然人權利,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頒布的第 2016/679 號歐盟規章,其目的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處理及自由流通,並在 95/46/EC 指令廢止後取而代之。

「歐洲控管者個人資料」係指歐洲經濟區或瑞士境內「控管者資料當事人」的「控管者個人資料」。

「歐盟資料保護法」係指:(a) GDPR;和/或 (b) 瑞士 FDPA,其定義視實際情況而定。

「歐盟法律」係指:(a) 歐盟或歐盟成員國法律 (若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時適用歐盟 GDPR);和 (b) 英國國家或地方法律 (若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時適用英國 GDPR),其定義視實際情況而定。

「GDPR」係指:(a) 歐盟 GDPR;和/或 (b) 英國 GDPR,其定義視實際情況而定。

「Google」係指:

  • (a) 如 Google 實體為「協議」之一方當事人,則指該 Google 實體。
  • (b) 如「協議」係由「客戶」與第三方經銷商簽訂,且:
    • (i) 該第三方經銷商之機構設於北美洲或設於歐洲、中東、非洲、亞洲和大洋洲以外的其他地區,則指 Google LLC (前身為 Google Inc.);
    • (ii) 該第三方經銷商之機構設於歐洲、中東或非洲,則指 Google Ireland Limited;或
    • (iii) 該第三方經銷商之機構設於亞洲和大洋洲,則指 Google Asia Pacific Pte. Ltd.。

「Google 終端控管者」係指 Google 處理之「控管者個人資料」的「終端控管者」。

「Google 實體」係指 Google LLC、Google Ireland Limited 或 Google LLC 的任何其他「關係企業」。

「Google 評估服務」係指 Google Analytics (分析)、Google Analytics (分析) 360、Google Analytics for Firebase、Google 最佳化工具或 Google 最佳化工具 360,視雙方當事人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時適用之「資料共用設定」而定。

「非歐盟資料保護法」係指歐洲經濟區、瑞士和英國境外強制實施的資料保護或隱私權法規。

「可允許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係指在適用國家/地區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或是將「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適用國家/地區。

「政策」係指 https://www.google.com/about/company/user-consent-policy.html 上列載的「Google 使用者同意授權政策」。

「處理者條款」係指:

  • (a) 如 Google 為「協議」之一方當事人,則指 https://business.safety.google/adsprocessorterms 上列載的處理者條款;或
  • (b) 如「協議」係由「客戶」和第三方經銷商簽訂,則指反映雙方議定之控管者與處理者關係 (如果有的話) 的條款。

「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係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行為:(a) 受歐盟資料保護法規範;且 (b) 非「可允許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瑞士 FDPA」係指 1992 年 6 月 19 日《聯邦資料保護法》(瑞士)。

「條款生效日期」係指 (視情況而定):

  • (a) 2018 年 5 月 25 日 (若「客戶」點選接受、或雙方當事人另以其他方式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之日期早於或等於此日期);或
  • (b)「客戶」點選接受、或當事人另以其他方式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的日期 (如果此日期晚於 2018 年 5 月 25 日)。

「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係指英國境內「控管者資料當事人」的「控管者個人資料」。

「英國 GDPR」係指依照 2018 年英國《退出歐盟法案》及其相關次要適用法律所修訂和納入英國法律的歐盟 GDPR。

2.2

本《控管者條款》中的「控管者」、「資料當事人」、「個人資料」、「處理」和「處理者」等詞係採用 GDPR 之定義,而「資料匯入者」和「資料匯出者」則採用《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之定義。

2.3

本「控管者條款」中的任何範例僅供說明之用,並未影射任何真實人物或事件。

2.4

如提及任何法律架構、法規或其他立法條例,均以其最新修訂或頒布之內容為準。

2.5

如果「協議」的英文版與其他語言的翻譯版本有所不符,一律以英文版為準。

2.6

《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中所述的《Google Ads 控管者與控管者資料保護條款》應視同《Google 評估服務控管者與控管者的資料保護條款》。

3. 本「控管者條款」之適用範圍

3.1「歐盟資料保護法規」之適用範圍

本「控管者條款」之適用範圍,僅以「歐盟資料保護法規」對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的適用範圍為限。

3.2 資料共用設定之適用範圍

本「控管者條款」僅適用於雙方已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的「資料共用設定」(例如,「客戶」以點擊方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的「資料共用設定」)。

3.3 效期

本「控管者條款」將自「條款生效日期」起生效,並在 Google 或「客戶」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期間繼續保有效力。此期間結束後,本「控管者條款」將自動終止。

4. 資料處理角色和限制

4.1 獨立控管者

根據第 4.4 節 (「終端控管者」) 規定,任一方當事人均應:

  • (a) 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規」,擔任「控管者個人資料」的獨立控管者;
  • (b) 自行決定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之目的和手段;且
  • (c) 遵守「歐盟資料保護法規」針對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所規範之相關義務。

4.2 資料處理限制

第 4.1 節 (獨立控管者) 不會影響任一方依「協議」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的權利限制。

4.3 使用者同意聲明

「客戶」將遵守依據「資料共用設定」共用「控管者個人資料」之相關「政策」,且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此類合規性之舉證責任均由「客戶」自行承擔。

4.4 終端控管者

在不縮減任一方應依本「控管者條款」承擔之義務的情況下,任一方當事人均確認:(a) 另一方之「關係企業」或「客戶」得擔任「終端控管者」;(b) 另一方得代表其「終端控管者」擔任資料處理者。「Google 終端控管者」包括:(i) Google Ireland Limited (針對 Google 處理的「歐洲控管者個人資料」);(ii) Google LLC (針對 Google 處理的「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各方當事人均應確保其「終端控管者」遵守本「控管者條款」,包括「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 (如適用)。

5. 資料移轉

5.1 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根據第 5.3 節「將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規定,任一方均得在遵守《歐盟資料保護法》「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5.2 替代移轉解決方案

 

  • (a) 如果 Google 宣布採用替代移轉解決方案進行任何「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則:(i) Google 會確保這類「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依照該替代移轉解決方案進行;且 (ii) 第 5.3 節「將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至 5.6 節「終止時刪除資料」均不適用於這類「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 (b) 如果 Google 未採用或已告知「客戶」不再使用替代移轉解決方案進行任何「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則第 5.3 節將適用於這類「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5.3 將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

如果「客戶」將英國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即視同「客戶」以「資料匯出者」的身分與 Google LLC (適用的 Google 終端控管者) 以「資料匯入者」的身分,共同簽訂《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且移轉作業將受此條款規範。由於 Google LLC 設立於美國,因此這類移轉作業屬於「受管制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為免生疑義,在此特別說明:如果「客戶」將「歐洲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則無須採用歐盟 GDPR 第 5 章規定的移轉機制,因為 Google Ireland Limited (適用的 Google 終端控管者) 設立於愛爾蘭,故這類移轉作業屬於「可允許的歐洲資料移轉行為」。

5.4 與 Google 聯絡;客戶資訊

  • (a)「客戶」得透過 https://support.google.com/policies/troubleshooter/9009584 或 Google 不時提供的其他聯絡方式,就《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相關事宜聯絡 Google Ireland Limited 和/或 Google LLC。
  • (b)「客戶」知悉 Google 應遵照《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規定記錄特定資訊,包括 (i) 資料匯入者 (包括負責保護資料的任何聯絡人) 的身分及聯絡詳細資料;和 (ii) 資料匯入者導入的技術和組織措施。因此,「客戶」應依據收到的要求 (如適用),透過 Google 提供的方式向 Google 提供此等資訊,並應確保一切資訊正確無誤且符合現況。

5.5 回覆資料當事人的提問

對於資料匯入者處理相關控管者個人資料的情形,相關資料匯入者應負責回覆資料當事人和監管機關的提問。

5.6 終止時刪除資料

若符合下列條件:

(a) 根據《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規定,Google LLC 為資料匯入者,「客戶」為資料匯出者;且

(b)「客戶」根據《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第 16(c) 條終止協議,

則根據《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第 16(d) 條規定,「客戶」應指示 Google 刪除「控管者個人資料」,且除非歐洲法律要求儲存資料,否則在合理可行之範圍內,Google 將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協助刪除此等資料 (應考量 Google 為此等資料獨立控管者的身分,同時具有「控管者服務」的性質和功能)。

6. 賠償責任

6.1 責任上限

如 Google 為:

  • (a) 「協議」之一方當事人,且「協議」係受下列法律規範:
    • (i) 美國其中一州的法律,則儘管「協議」中有其他規定,任一方得依據本「控管者條款」或相關條款要求另一方承擔之全部賠償責任,將以「協議」中訂定之該當事方最高罰鍰或付款金額為限 (因此,依據「協議」賠償責任限制提出的任何排除或賠償要求,將不適用於依據「協議」提出之「歐盟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賠償要求);或
    • (ii) 其他管轄區 (非美國其中一州) 的法律,則該當事方依據本「控管者條款」或相關條款應承擔之賠償責任,將受到「協議」中的責任排除及限制條款約束;或
  • (b) 非「協議」之一方當事人,則在適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Google 將無須就「客戶」之收益損失或間接性、特殊性、附隨性、衍生性、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 Google 或其「關係企業」已被知會、已知悉或應知悉這類損害不符合救濟條件亦然。如果「客戶」或任何其他方因本《控管者條款》而遭受索賠、損害或訴訟帶來的損失或損害,或因前述情況遭受的損失/損害與本《控管者條款》相關,則 Google (及關係企業) 所須承擔的全部累計賠償責任將不超過 $500 美元。

6.2 適用《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時之賠償責任

如果《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在第 5 節「資料移轉」條款的適用範圍內,則:

(a) 當 Google 為「協議」之一方當事人,則:(i) Google 和 Google LLC 對「客戶」應擔負的全部累計賠償責任;和 (ii) 針對因本「協議」和《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費用,「客戶」對 Google、Google LLC 和 Google Ireland Limited 應擔負的全部累計賠償責任,將以第 6.1(a) 節「責任上限」規定者為限。《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第 12 條不影響前項條款。

(b) 當 Google 並非「協議」之一方當事人,則:(i) Google 和 Google LLC 對「客戶」應擔負的全部累計賠償責任;和 (ii) 針對因本《控管者條款》和《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而產生或與其相關的費用,「客戶」對 Google、Google LLC 和 Google Ireland Limited 應擔負的全部累計賠償責任,將以第 6.1(b) 節「責任上限」規定者為限。《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第 12 條不影響前項條款。

7. 受益第三人

假使 Google LLC 並非「協議」之一方當事人,但為《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之一方當事人,則 Google LLC 將為第 4.4 節「終端控管者」、第 5.3 節「將控管者個人資料移轉至 Google」至 5.6 節「終止時刪除資料」,以及第 6.1 節「責任上限」至 6.2 節「適用《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時之賠償責任」的受益第三人。如果本節 (第 7 節) 與「協議」中任何其他條款有牴觸或不一致之處,則以本節 (第 7 節) 條款為準。

8. 《控管者條款》的影響

8.1 優先順序

如果《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補充條款、本《控管者條款》其餘條款和/或「協議」之其餘條款之間,有任何牴觸或不一致之處,則根據第 4.2 節「資料處理限制」和第 8.4 節「不影響《處理者條款》」規定,四者之適用優先順序如下:(a)《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如適用);(b)「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補充條款 (如適用);(c) 本《控管者條款》其餘條款;和 (d)「協議」之其餘條款 (如適用)。本《控管者條款》如有任何修訂,Google 與「客戶」簽訂之「協議」仍將完全有效。

8.2 額外商業條款

第 5.4 節「與 Google 聯絡」至 5.6 節「終止時刪除資料」,以及第 6.2 節「適用《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時之賠償責任」為《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的相關附加商業條款,且《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第 2(a) 條「條款之效力和不變性」允許此類附加商業條款。

8.3 不得修改《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 (包括本《控管者條款》) 皆不得修改或牴觸任何《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規定,也不得侵害《歐盟資料保護法》賦予資料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或自由。

8.4 不影響《處理者條款》

本「控管者條款」不會取代或影響任何「處理者條款」。為免生疑義,如果「客戶」為 Google 評估服務相關《處理者條款》之當事方,則《處理者條款》仍將繼續適用於 Google 評估服務,即使本《控管者條款》適用於依據資料共用設定處理之「控管者個人資料」亦然。

8.5 舊版英國《標準契約條款》

自 2022 年 9 月 21 日或協議生效日期起 (以較晚日期為準),《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的英國 GDPR 資料移轉增補條款將生效,並將取代依英國 GDPR 和《2018 年資料保護法》規定,「客戶」與 Google 簽訂之任何已核准的標準契約條款 (以下稱「舊版英國《標準契約條款》」),且這類條款由新版取代後將視為終止。本節 (第 8.5 節) 「舊版英國《標準契約條款》」不會影響任一方或任何資料當事人於舊版英國《標準契約條款》有效期間享有之權利。

9. 本「控管者條款」之變更

9.1 控管者條款之變更

Google 得於發生下列情況時變更本「控管者條款」:

  • (a) 為遵守適用法律、適用法規、法院命令或政府管理當局或機構發布的方針,或是反映 Google 採用替代移轉解決方案;或
  • (b) 此類變更不會:(i) 以其他方式試圖改變當事方在《歐洲資料保護法》定義下,身為「控管者個人資料」之控管者的角色類別;(ii) 擴大任一方使用或藉由其他方式處理「控管者個人資料」的權限,或取消任何相關限制;或 (iii) 對「客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依 Google 合理認定)。

9.2 變更通知

如 Google 有意根據第 9.1(a) 節變更本「控管者條款」,且 Google 合理判定此類變更將對「客戶」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 Google 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於變更生效日至少 30 天前 (或更短期間,視需要遵守之適用法律、適用法規、法院命令或政府當局/主管機關發布之方針而定) 通知「客戶」。如「客戶」無法接受此類變更,可選擇停用「資料共用設定」。

10. 附加條款

10.1

本節 (第 10 節「附加條款」) 僅適用於 Google 非「協議」之一方當事人的情況。

10.2

雙方應盡合理的心力,遵守本「控管者條款」所規定之義務。

10.3

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使用或揭露另一方的「機密資訊」,除非是為了行使其權利或履行其在本「控管者條款」下的義務,或為了遵守法律、法規或法院命令;在此情況下,被迫揭露「機密資訊」之當事方應於揭露資訊前,給予另一方實際上合理且充分的通知。

10.4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除非本「控管者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 Google 不提供任何明示、暗示、法定或其他形式之擔保,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及未侵權之擔保。

10.5

如任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義務,則無須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0.6

即使本「控管者條款」有任何條款 (或其部分內容) 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本「控管者條款」的其餘部分仍將保有完整效力。

10.7

(a) 除了以下 (b) 節所述事項外,本「控管者條款」將受美國加州法律規範並依其解釋,但不適用該州衝突法原則。如果外國法律、規章和條例與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之間有任何衝突,應以加州法律、規章和條例為準。雙方同意僅遵守加州聖塔克萊拉郡 (Santa Clara County) 法院的判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和美國《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不適用於本「控管者條款」。

(b) 如「協議」係由「客戶」和第三方經銷商簽訂,且該第三方經銷商之機構設於歐洲、中東或非洲,則本「控管者條款」將受英國法律規範。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因本《控管者條款》產生或與本條款相關之任何爭議 (不論是否與合約有關) 均須服從英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

(c) 在適用《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但提供之準據法有別於上述 (a) 和 (b) 節的情況下,《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中的準據法將僅適用於《控管者標準契約條款》。

(d)《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和美國《統一電腦資訊交易法》不適用於本《控管者條款》。

10.8

所有終止或違規通知均應以英文書面提供,並寄送至另一方的法務部門。Google 法務部門接收通知的電子郵件地址為 legal-notices@google.com。一旦相關通知經另一方以回信或自動回條確認收取,或是在電子記錄中顯示為已收取 (如果適用的話),即視為已送達。

10.9

任一方未行使 (或延緩行使) 本「控管者條款」中的任何權利,不得視為拋棄權利。未經對方書面許可,任一方均不得轉讓本「控管者條款」之任何部分,除非受讓方為「關係企業」,且:(a) 受讓方已書面同意接受本「控管者條款」之約束;(b) 如受讓方未能履行本「控管者條款」之義務,轉讓方仍將承擔其賠償責任;(c) 就「客戶」而言,轉讓方已將其 Google 評估服務帳戶轉讓給受讓人;且 (d) 轉讓方已通知另一方轉讓情事。任何其他嘗試轉讓之行為均屬無效。

10.10

雙方均為獨立承攬人,並未透過本「控管者條款」建立任何代理、合夥或合資關係。除有明確陳述者外,本「控管者條款」對任何第三方均未授予利益。

10.11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控管者條款」已載明雙方同意的所有條款。簽訂本「控管者條款」後,任一方皆不得主張本「控管者條款」未明確列出之任何聲明、陳述或擔保的效力,亦無法基於這類聲明、陳述或擔保享有任何權利或救濟 (無論出於過失或無心)。

 

附錄 1:「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補充條款

下列「非歐盟資料保護法規」補充條款旨在補充本「控管者條款」:

  • Google Ads 控管者與控管者資料保護條款之 LGPD 控管者附加條款》(下稱「LGPD 控管者附加條款」)

    基於本「控管者條款」之目的:

    (a)「LGPD 控管者附加條款」中所述之《Google Ads 控管者與控管者資料保護條款》,應視同《Google 評估服務控管者與控管者的資料保護條款》;(b) 一旦「客戶」與第三方經銷商就提供 Google 評估服務一事達成協議,則即使「LGPD 控管者附加條款」中有任何相牴觸的條款,「LGPD 控管者附加條款」仍可做為本「控管者條款」之補充,且本「控管者條款」仍構成 Google 與「客戶」之間另行簽訂之協議,不影響下列當事方之間簽訂的任何協議:(i) Google 與第三方經銷商,或 (ii) 第三方經銷商與「客戶」。
     
  • 美國州級隱私權法律控管者附加條款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Google 評估服務控管者與控管者的資料保護條款》第 3.0 版

 

2023 年 1 月 1 日

舊版本

 

2022 年 9 月 21 日

2021 年 9 月 27 日

2020 年 8 月 16 日

2020 年 8 月 12 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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